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侵权责任纠纷 | (2019)新3131民初207号 | 被告 | 原告: G某某 被告: 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人民医院 | 63383.24 | 一、被告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人民医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G某某赔偿医疗费1259.64元、鉴定费12250元、交通费1440元、丧葬费30683.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合计75633.24元(大写柒万伍仟陆佰叁拾叁元贰角肆分)
二、驳回原告G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09.58元,由被告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人民医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12-14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
1 |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 (2019)新3131民初207号 | 被告 | 原告: 古丽努尔·阿米尔江 被告: 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人民医院,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 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 2019-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