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凯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杨奎琦
91340200771103497L
2000万元人民币
-
安徽省芜湖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漳河路11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土地交易1项。展开
  • 商机线索

    商机线索

    土地交易 1

  • 良好行为

    良好行为

    荣誉 3

    工法 0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2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6

法院公告 2

开庭公告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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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
其他
我局于2021年8月4日对该单位进行了检查,发现该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重卡变速箱、工程机械及农用机械关键零部件、减速机核心零部件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热处理工段网带炉需配套建没的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2、私设暗管将未经处理的机械加工清洗废水排入绿化带及雨水管网;3、废机油桶、废重油清洗剂桶等危险废物,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4、液压油空桶未按照规定设置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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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芜湖市生态环境局
2021-11-26
〔2021〕92号
2
1、重卡变速箱、工程机械及农用机械关键零部件、减速机核心零部件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热处理工段网带炉需配套建没的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2、私设暗管将未经处理的机械加工清洗废水排入绿化带及雨水管网;3、废机油桶、废重油清洗剂桶等危险废物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4、液压油空桶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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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弃、废渣、废水、噪音等环境污染
罚款人民币叁拾万元整(¥300000.00)
300000
芜湖市生态环境局
2021-11-19
芜环罚字〔2021〕92号

裁判文书 6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16)皖0203执965号之二
申请人
-
--
解除对被执行人武汉市等离子体技术研究所银行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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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25
2
其他
(2016)皖0203执965号
申请人
-
--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6-08-25
3
其他
(2016)皖0203执965号之一
申请人
-
603967.24
冻结被执行人武汉市等离子体技术研究所银行存款人民币603967.24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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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22
4
买卖合同纠纷
(2015)弋民二初字第00684号
原告
原告:
安徽凯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
武汉市等离子体技术研究所
723526
一、解除原告安徽凯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等离子体技术研究所于2011年2月23日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 二、被告武汉市等离子体技术研究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凯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货款460000元、借款97526元、赎买真空淬火油料款126000元,合计683526元,并承担利息损失(自2011年3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7.8%计算); 三、被告武汉市等离子体技术研究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凯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实现债权费用40000元; 四、驳回原告安徽凯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36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0920元,原告安徽凯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担2360元,由被告武汉市等离子体技术研究所负担185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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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15
5
劳动争议
(2014)芜中民一终字第00078号
上诉人
-
61058.2
一、维持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2013)弋民一初字第0100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即:安徽凯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D某某之间劳动关系予以解除,D某某协助安徽凯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办理从芜湖市弋江区社会保障中心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二次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鉴定费的手续,安徽凯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支付D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4850元、第一次入院伙食补助费5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4950元、停工留薪工资7569元、住院期间护理费2889.20元; 二、撤销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2013)弋民一初字第0100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八项,即:驳回安徽凯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安徽凯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支付D某某交通费300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安徽凯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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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11
6
劳动争议
(2013)弋民一初字第01004号
原告
原告:
安徽凯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
D某某
61058.2
一、驳回原告安徽凯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原告安徽凯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D某某之间事实劳动关系予以解除; 三、被告D某某协助原告安徽凯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办理从芜湖市弋江区社会保障中心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二次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鉴定费的手续; 四、原告安徽凯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D某某已经芜湖市工伤保险结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待遇14850元、第一次入院伙食补助费500元; 五、原告安徽凯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D某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4950元(3495元×10个月); 六、原告安徽凯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D某某停工留薪工资7569元(2523元×3个月); 七、原告安徽凯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D某某住院期间护理费2889.2元(3495元×80%÷30天×31天); 八、原告安徽凯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D某某交通费3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安徽凯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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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11

法院公告 2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裁判文书
买卖合同纠纷
武汉市等离子体技术研究所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2016-05-04
2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买卖合同纠纷
武汉市等离子体技术研究所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2016-01-06

开庭公告 3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买卖合同纠纷
(2017)苏1202民初7052号
原告
原告:
安徽凯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明星减震器有限公司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2018-02-01
2
买卖合同纠纷
(2015)弋民二初字第684号
原告
原告:
安徽凯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
武汉市等离子体技术研究所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2016-04-08
3
买卖合同纠纷
(2015)弋民二初字第00684号
原告
原告:
安徽凯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
武汉市等离子体技术研究所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2015-12-2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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