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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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承揽合同纠纷 | (2022)新01民终2801号 | 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25.87元(水区园林局已预交),由水区园林局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2-12-23 |
2 | 合同纠纷 | (2022)新0105民初599号 | 被告 | 原告: 新疆新城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园林管理局 | 3687987.87 | 一、被告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园林管理局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新疆新城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观园路生态绿化景观改造(六标段)工程款1834909.93元。
二、被告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园林管理局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新疆新城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欠付观园路生态绿化景观改造(六标段)工程款1834909.93元自2021年12月15日-2022年3月19日逾期付款利息18148.01元,并继续给付自2022年3月20日至工程款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计算公式为:欠付工程款×清偿当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5天×实际欠付天数。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583.92元(原告新疆新城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新疆新城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753.33元,被告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园林管理局负担20830.59元。邮寄费20元(原告新疆新城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园林管理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2-04-27 |
3 | 其他 | (2020)新0104行初176号 | 被告 | 原告: M某某,F某某 被告: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园林管理局 | -- | 准许原告M某某、F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退还原告M某某、F某某25元 ...更多 | 2021-05-29 |
4 | 其他 | (2020)新0104行初169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园林管理局 | -- | 准许原告L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退还原告L某某25元 ...更多 | 2021-05-29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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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承揽合同纠纷 | (2022)新01民终2801号 | 上诉人 | 原告: 新疆明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8-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