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州市胜芳建设局

已废止 京津冀华北
郝志岩
121310816610791584
2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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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侵权责任纠纷
(2018)冀10民终1228号
上诉人
-
838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895.0元,由上诉人霸州市胜芳建设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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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09
2
其他
(2016)冀1081民初5194号
被告
原告:
S某某
被告:
霸州市胜芳建设局
81480.2
一、被告霸州市胜芳建设局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S某某医疗费15581.6元、二次手术费8400元、误工费13298元、护理费193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50元、营养费2100元、残疾赔偿金36320.6元、鉴定费2310元、交通费7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100元等共计83790.2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80元,被告霸州市胜芳建设局承担2086元,原告S某某承担89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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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1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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