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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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侵权责任纠纷 | (2018)冀10民终1228号 | 上诉人 | - | 8380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895.0元,由上诉人霸州市胜芳建设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8-04-09 |
2 | 其他 | (2016)冀1081民初5194号 | 被告 | 原告: S某某 被告: 霸州市胜芳建设局 | 81480.2 | 一、被告霸州市胜芳建设局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S某某医疗费15581.6元、二次手术费8400元、误工费13298元、护理费193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50元、营养费2100元、残疾赔偿金36320.6元、鉴定费2310元、交通费7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100元等共计83790.2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80元,被告霸州市胜芳建设局承担2086元,原告S某某承担89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1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