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北方荟丰工贸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东北民营企业
姜学臣
91220203795204487N
600万元人民币
-
龙潭区龙北路58号
纳税信用等级A级3项。展开
  • 股权穿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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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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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历史 1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4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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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4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18)吉0203行审69号
被执行人
-
10000
准许吉林市龙潭区环保局撤回申请。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吉林市龙潭区环保局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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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27
2
其他
(2018)吉0203行审69号
被执行人
-
10000
对吉林市龙潭区环保局作出的吉龙环罚字[2018]1005号行政处罚决定及加处罚款准予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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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20
3
侵权责任纠纷
(2013)龙民一初字第996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吉林市北方荟丰工贸有限公司
41480
一、被告吉林市北方荟丰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L某某各项赔偿金共计371,052.80元。 二、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7.00元,由原告L某某承担108.00元,被告吉林市北方荟丰工贸有限公司承担729.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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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20
4
劳动争议
(2013)龙民一初字第712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吉林市北方荟丰工贸有限公司
--
准许原告L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即5元,由原告L某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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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12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行政处罚
(20180吉0203行审69号
被申请人
-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2018-09-11
2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原告
原告:
吉林市北方荟丰工贸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青县人民法院
2017-10-1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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