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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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8)吉0203行审69号 | 被执行人 | - | 10000 | 准许吉林市龙潭区环保局撤回申请。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吉林市龙潭区环保局负担。 ...更多 | 2018-09-27 |
2 | 其他 | (2018)吉0203行审69号 | 被执行人 | - | 10000 | 对吉林市龙潭区环保局作出的吉龙环罚字[2018]1005号行政处罚决定及加处罚款准予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8-09-20 |
3 | 侵权责任纠纷 | (2013)龙民一初字第996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吉林市北方荟丰工贸有限公司 | 41480 | 一、被告吉林市北方荟丰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L某某各项赔偿金共计371,052.80元。
二、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7.00元,由原告L某某承担108.00元,被告吉林市北方荟丰工贸有限公司承担729.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4-11-20 |
4 | 劳动争议 | (2013)龙民一初字第712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吉林市北方荟丰工贸有限公司 | -- | 准许原告L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即5元,由原告L某某承担。 ...更多 | 2013-11-12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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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处罚 | (20180吉0203行审69号 | 被申请人 | - |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 2018-09-11 | |
2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 原告 | 原告: 吉林市北方荟丰工贸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 青县人民法院 | 2017-10-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