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河口区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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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13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

裁判文书 1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19)鲁05行终7号
被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2019-03-20
2
--
(2018)鲁05民终1377号
被告
-
573812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538.12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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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30
3
--
(2016)鲁0503民初211号
被告
-
739181.22
一、被告(反诉原告)东营市河口区城市管理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济南大运河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739181.2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计算方式:自2014年7月15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以739181.22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济南大运河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的其他本诉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东营市河口区城市管理局的反诉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2035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济南大运河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负担11649元,被告(反诉原告)东营市河口区城市管理局负担8706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被告(反诉原告)东营市河口区城市管理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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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04
4
其他
(2017)鲁0503行初8号
被告
原告:
S某某
被告:
东营市河口区六合街道办事处,东营市河口区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东营市河口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东营市国土资源局河口分局,东营市公路管理局河口分局
10000
一、确认被告东营市河口区六合街道办事处、东营市河口区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东营市河口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东营市国土资源局河口分局、东营市公路管理局河口分局于2017年2月22日强制拆除原告S某某与第三人Z某某合建的后排7间房屋行为违法; 二、驳回原告S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东营市河口区六合街道办事处、东营市河口区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东营市河口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东营市国土资源局河口分局、东营市公路管理局河口分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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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03
5
其他
(2017)鲁0503行审49号
申请人
-
4000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人东营市河口区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作出的东河城管处字[2017]第0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及加处罚款2000元。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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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22
6
其他
(2017)鲁0503行审47号
申请人
-
4000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人东营市河口区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作出的东河城管处字[2017]第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及加处罚款2000元。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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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22
7
其他
(2017)鲁0503行审48号
申请人
-
4000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人东营市河口区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作出的东河城管处字[2017]第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及加处罚款2000元。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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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22
8
买卖合同纠纷
(2016)鲁0503民初213号
被告
-
116840
一、被告(反诉原告)东营市河口区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济南大运河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货款8864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计算方式:自2012年12月11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以34208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7年12月11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以54432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东营市河口区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5084元,由原告济南大运河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负担3298元,由被告东营市河口区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负担1786元;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反诉原告东营市河口区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负担。鉴定费及出庭费用28200元,由原告济南大运河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负担1699元,由被告东营市河口区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负担2650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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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14
9
其他
(2017)鲁0503行初12号
被告
原告:
R某某
被告:
东营市河口区义和镇人民政府,东营市国土资源局河口分局,东营市公路管理局河口分局,东营市河口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东营市河口区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
10000
驳回原告R某某的起诉。 原告R某某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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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11
10
其他
(2016)鲁0503行初1号
被告
原告:
H某某,T某某
被告:
东营市河口区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
10000
准许原告H某某、T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H某某、T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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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23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3)鲁0503民初465号
第三人
原告:
山东航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山东民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东营市河口区金资民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民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2023-05-10
2
行政确认
(2017)鲁0503行初8号
被告
原告:
S某某
被告:
东营市河口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东营市河口区六合街道办事处,东营市河口区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东营市国土资源局河口分局,东营市公路管理局河口分局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2017-08-2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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