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 | (2022)鲁07行辖2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山东潍坊经济开发区北城街道办事处,潍坊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 -- | 本案由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管辖 | 2022-03-03 |
2 | -- | (2014)奎民三初字第106号 | 被告 | 被告: C某某,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 2000 | 一、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W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车损等共计78459.84元;
二、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W某某医疗费、后续治疗费、鉴定费等共计4638.28元;
三、原告W某某返还被告山东潍坊经济开发区北城街道办事处垫付的医疗费用2000元;
四、反诉被告W某某赔偿反诉原告山东潍坊经济开发区北城街道办事处车损等各项损失共计944元;
五、驳回原告W某某及反诉原告山东潍坊经济开发区北城街道办事处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二、三、四项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74元,由原告W某某负担759元,被告山东潍坊经济开发区北城街道办事处负担1215元;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反诉被告W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4-08-27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
1 | -- | -- | 被告 | 原告: C某某,G某某,W某某 被告: 山东潍坊经济开发区北城街道办事处 |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 2024-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