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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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违法行为:《江苏省广告条例》第十六条第(七)项房地产广告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七)不得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江苏省广告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至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改正或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定性依据:《江苏省广告条例》第十六条第(七)项处罚依据:《江苏省广告条例》第四十八条。 ...更多 | 没收违法所得(元):29100;是否有拟罚没物资:否 | -- | 无锡市北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5-10-30 | 锡北市管案〔2015〕00119号 |
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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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 2023-08-14 | 无锡市梁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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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19)苏0282民初1293号 | 原告 | 原告: 江苏名诚传媒有限公司 被告: 宜兴市中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 84420 | 一、宜兴市中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江苏名诚传媒有限公司款项84420元及利息(以8442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
二、驳回江苏名诚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00元,财产保全费1620元,合计4020元,由宜兴市中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1840元,江苏名诚传媒有限公司负担2180元。宜兴市中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应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江苏名诚传媒有限公司预交的1840元可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更多 | 2019-06-26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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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广告合同纠纷 | (2019)苏0282民初1293号 | 原告 | 原告: 江苏名诚传媒有限公司 被告: 宜兴市中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 宜兴市人民法院 | 2019-06-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