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神通储运有限公司

开业 西北民营企业
李文国
91610929305657847G
2000万元人民币
-
陕西省安康市白河县两河工业园区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经营异常1条,裁判文书2条,开庭公告2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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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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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异常 1 历史 1 >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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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13
白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履行公示义务后,申请移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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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31
白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1)陕0929民初1563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W某某,陕西神通储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河支公司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河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Y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88885.66元(扣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河支公司垫付的Y某某重新鉴定期间花费费用892.2元和鉴定费1190元,还应支付原告86803.46元)。 二、被告陕西神通储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河支公司垫付的鉴定费51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6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730元,由原告Y某某负担511元,被告陕西神通储运有限公司负担21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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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8
2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1)陕0929民初315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W某某,陕西神通储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河支公司
10500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河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Y某某各项损失共计45465元; 二、原告Y某某收到上述款项后返还被告W某某垫付费用10500元; 三、驳回原告Y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8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890元,由被告陕西神通储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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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0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1)陕0929民初1563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河支公司,W某某,陕西神通储运有限公司
白河县人民法院
2021-12-22
2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1)陕0929民初1563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陕西神通储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河支公司,W某某
白河县人民法院
2021-09-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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