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恒泽房地产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京津冀华北民营企业
杜熠伟
91120222660320720A
3000万元人民币
-
武清区东马圈镇政府南侧1排10号
天津恒泽房地产有限公司共1类资质,分别是房地产开发资质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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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22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25

被执行人 10

信用中国 1

裁判文书 0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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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在天津市武清区碧桂园忆西湖一期(规划图纸楼号6-42#楼)通往二期(规划图纸楼号48-53#、56-61#楼)之间地块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进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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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责令于2024年2月20日前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逾期未拆除予以强制拆除,强制拆除的费用自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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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武清区东马圈镇人民政府
2024-02-05
东马圈镇责拆决2024001号
2
经查明,2023年2月,当事人在梧州市长洲区新兴三路南片区老旧小区市政配套设施改造工程I标段-道路排水工程工程总承包项目投标过程中,将部分投标文件委托给林嘉莉编制。同时,林嘉莉还接受了广西超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西三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制作同一个项目的投标报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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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责令你(单位)于2024年2月20日前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逾期未拆除予以强制拆除,强制拆除的费用由你(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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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武清区东马圈镇人民政府
2024-02-05
东马圈镇责拆决〔2024〕001号
3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
天津恒泽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退还武林艳房款342252元及利息(自2022年8月1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342252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17元,由天津恒泽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上述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内容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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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7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2023-11-09
〔2023〕津0114民初13610号
4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
一、被告天津恒泽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退还原告周霞房款148,852.4元及利息(自2023年4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48,852.4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周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09元,保全费1,300元,合计3,009元,由被告天津恒泽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2,920元,由原告周霞负担8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上述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内容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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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9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2023-11-03
〔2023〕津0114民初15240号
5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
一、被告天津恒泽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退还原告周霞房款239,508.04元及利息(自2023年4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39,508.04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周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32元,保全费1,775元,合计4,307元,由被告天津恒泽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4,180元,由原告周霞负担12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上述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内容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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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32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2023-11-03
〔2023〕津0114民初15242号
6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
未履行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2023-10-17
〔2023〕津0114民初13549号
7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
天津恒泽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马强购房款35730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30元,由天津恒泽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书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不履行义务,以上内容即视为已向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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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2023-10-09
〔2023〕津0114民初10210号
8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
被告天津恒泽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偿还原告北京市碧桂园凤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73600000元及利息(计算方式:以736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10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615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21157元,由被告天津恒泽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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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2023-09-05
〔2023〕津0114民初5784号
9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
天津恒泽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陈铮购房款356954元并支付利息(以356954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10月19日起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27元,由天津恒泽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书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不履行义务,以上内容即视为已向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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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2023-08-24
〔2023〕津0114民初544号
10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
天津恒泽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退还李婷婷房款34816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261元,由天津恒泽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上述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内容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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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61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2023-08-21
〔2023〕津0114民初9312号

失信信息 25

序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履行情况
立案文号
立案日期
执行依据文号
执行法院
1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4)津0114执613号
2024-01-12
(2023)津0114民初5309号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2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3)津0114执9678号
2023-11-09
(2023)津0114民初13610号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3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3)津0114执9424号
2023-11-03
(2023)津0114民初15242号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4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3)津0114执9425号
2023-11-03
(2023)津0114民初15240号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5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3)津0114执8739号
2023-10-17
(2023)津0114民初13549号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6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3)津0114执8015号
2023-10-09
(2023)津0114民初10210号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7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3)津0114执7717号
2023-09-05
(2023)津0114民初5784号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8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3)津0114执7308号
2023-08-24
(2023)津0114民初250号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9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3)津0114执7309号
2023-08-24
(2023)津0114民初544号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10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3)津0114执7172号
2023-08-21
(2023)津0114民初9312号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 10

序号
执行标的(元)
案号
执行法院
立案日期
1
2268
(2024)津0114执5611号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2024-05-15
2
352411
(2024)津0114执5605号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2024-05-15
3
848
(2024)津0114执5566号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2024-05-14
4
28842
(2024)津0114执5340号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2024-05-11
5
74365
(2024)津0114执4382号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2024-04-18
6
53965
(2024)津0114执3889号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2024-04-10
7
92744440
(2024)津0114执恢428号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2024-03-07
8
150152
(2023)津0114执9425号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2023-11-03
9
650690
(2023)津0114执恢786号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2023-07-11
10
336002
(2023)津0114执1657号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2023-02-16

信用中国 1

开庭公告 109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4)浙0113民初1664号
被告
原告:
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
被告:
天津恒泽房地产有限公司
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
2024-04-23
2
--
--
其他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2024-04-17
3
--
--
其他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2024-04-17
4
--
(2024)浙0113民初1664号
被告
原告:
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
被告:
天津恒泽房地产有限公司
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
2024-03-25
5
--
--
原告
原告:
天津恒泽房地产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24-02-26
6
--
--
其他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2024-01-29
7
--
--
第三人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2023-12-11
8
--
--
第三人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2023-12-05
9
服务合同纠纷
--
其他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2023-11-07
10
服务合同纠纷
--
其他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2023-11-01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