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峰县容美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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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1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31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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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经依法查明,2020年5月,鹤峰县容美镇人民政府在林业部门申请办理了容美土司遗址保护配套设施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鄂林审准﹝2020﹞1109号),但在屏山村二组(小地名“近起湾”)处施工时超出审批范围。经林业技术人员测得共占用林地面积0.32公顷,折合4.8亩,合3196.8平方米,植被恢复费计10元/平方米。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为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占用林地、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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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1、责令限期(2024年4月1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2、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的罚款,计3196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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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68
鹤峰县林业局
2023-05-29
鹤林(容)罚决字〔2023〕2号

裁判文书 3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20)鄂行申719号
被申请人
-
--
驳回X某某的再审申请
2020-12-15
2
其他
(2020)赣09民辖终163号
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020-11-18
3
其他
(2020)鄂2828行初14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鹤峰县容美镇人民政府,鹤峰县人民政府
10000
撤销被告鹤峰县容美镇人民政府作出的容政处字〔2020〕2号《容美镇人民政府关于Z某某与Z某某S某某、土地争议的处理决定》及被告鹤峰县人民政府作出的鹤政复决字〔2020〕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责令被告鹤峰县容美镇人民政府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鹤峰县容美镇人民政府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收款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恩施开发区支行,账号:17×××04(特别提示:用途栏务必注明系某某上诉案诉讼费并将汇款凭证及联系电话提交本院或邮寄至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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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7
4
其他
(2020)鄂28行终75号
被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020-06-24
5
其他
(2020)鄂28行终52号
被上诉人
-
100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X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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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9
6
其他
(2019)鄂28行终86号
被告
-
100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H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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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5
7
其他
(2019)鄂28行终83号
被上诉人
-
12000
一、撤销鹤峰县人民法院(2018)鄂2828行初33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鹤峰县容美镇人民政府于2018年9月7日作出的《不予受理告知书》; 三、责令鹤峰县容美镇人民政府自收到本判决之日起六十日内对Z某某等15人的确权申请作出行政行为。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上诉人鹤峰县容美镇人民政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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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30
8
其他
(2019)鄂2828行初24号
被告
原告:
T某某,Y某某
被告:
鹤峰县容美镇人民政府,鹤峰县人民政府
10000
准许原告T某某、Y某某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 (本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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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9
9
其他
(2019)鄂行申21号
被申请人
-
--
驳回X某某的再审申请
2019-04-02
10
其他
(2018)鄂2828行初31号
被告
被告:
鹤峰县容美镇人民政府,鹤峰县人民政府
10000
撤销被告鹤峰县容美镇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H某某与何小姐争议林地确权行政处理决定书》[容政处字(2018)4号]及被告鹤峰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鹤政复决字[2018]25号)。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收款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恩施开发区支行,账号:17×××04(特别提示:用途栏务必注明系某某上诉案诉讼费并将汇款凭证及联系电话提交本院或邮寄至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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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7

开庭公告 7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2022)赣0983民初3410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W某某,T某某
被告:
L某某,X某某,鹤峰县容美镇人民政府,江西鑫瑞帆实业有限公司
宜春市高安市人民法院
2022-06-23
2
乡政府
(2020)鄂2828行初14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鹤峰县容美镇人民政府,鹤峰县人民政府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
2020-09-17
3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2020)赣0983民初5017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X某某,W某某
被告:
L某某,X某某,鹤峰县容美镇人民政府,江西鑫瑞帆实业有限公司等
宜春市高安市人民法院
2020-09-09
4
其他行政管理
(2019)鄂2828行初28号
被告
原告:
X某某
被告:
鹤峰县容美镇人民政府
鹤峰县人民法院
2019-06-12
5
--
(2015)鄂鹤峰行初字第00021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Q某某
被告:
鹤峰县人民政府,鹤峰县容美镇人民政府
鹤峰县人民法院
2016-04-29
6
--
(2015)鄂鹤峰行初字第00021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Q某某
被告:
鹤峰县人民政府,鹤峰县容美镇人民政府
鹤峰县人民法院
2016-04-07
7
--
(2015)鄂鹤峰行初字第00008-1号
被告
原告:
M某某
被告:
鹤峰县人民政府,鹤峰县容美镇人民政府
鹤峰县人民法院
2015-09-1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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