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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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企业监管违法行为 | 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州)显示,当事人于2021年3月2日填报并公示2019年度报告,涉嫌不按照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为查清案情,我局于2021年3月12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未于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按规定公示2019年度报告。直至2021年3月2日,当事人才补报并公示2019年度报告。证明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据1、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据2、当事人委托代理人郑军海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各1份。证据3、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郑军海的询问笔录1份。证据4、“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州)”网页截图1份。证据5、《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补报年报通知书》(穗花市监信监责字[2020](849号)1份。证据6、《责令补报年报通知书》物流状态表1份。证据7、《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补报年报通知书》网页截图1份。当事人对所有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没有异议。2021年4月5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穗花市监告字〔2021〕6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当事人于2021年3月2日公示2019年度报告,超过提交年度报告的规定期限的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和《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商事主体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及时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及其他相关信息,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依据《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商事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登记机关给予下列处罚:(一)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登记机关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信息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指定的银行网点缴纳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花都区人民政府或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我市正在进行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区政府各部门被复议案件统一由区人民政府办理,建议您向花都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复议机关地址和电话如下:花都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花都区公益路35号区民政局一楼婚姻登记处旁行政复议办理处,电话:020-37703446。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电话:020-85596340。行政诉讼部门地址和电话如下: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地址: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中68号荔胜广场(南塔),电话:020-37890836。 ...更多 | 5000 | 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1-04-16 | 穗花市监处字〔2021〕134号 |
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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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20-08-14 | 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 ...更多 | 2021-05-18 | 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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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3)粤0114民诉前调18683号 | 被申请人 | - |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2024-02-06 | |
2 | -- | (2024)粤0114民初2370号 | 被告 | 原告: 广州市稳顺体育器材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名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2024-02-06 | |
3 | -- | (2023)粤0114民诉前调20427号 | 被申请人 | - |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2024-01-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