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长汀县商业贸易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东
卢春林
913508211579012024
5000万元人民币
-
长汀县大同镇腾飞一路6号电信大厦十二楼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27项招标公告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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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8

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2)闽0821民初1898号
原告
原告:
福建省长汀县商业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乐成游乐园有限公司
25884100.02
一、解除福建省长汀县商业贸易有限公司与福建乐成游乐园有限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即双方签订的《材料采购合作协议》《钢筋购销合同》《混凝土买卖合同》; 二、福建乐成游乐园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省长汀县商业贸易有限公司支付混凝土货款2999098.5元及自2022年6月1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钢筋货款6758723.74元及自2022年5月28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部分钢筋货款利息43927.78元; 三、福建乐成游乐园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省长汀县商业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其支出的律师费82350元; 四、福建省长汀县商业贸易有限公司对福建乐成游乐园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长汀县不动产权第000XXXX号】享有抵押权,并就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在前述第二、三项内容在1600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五、驳回福建省长汀县商业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9083元,减半收取计59541.5元,由福建省长汀县商业贸易有限公司负担20元,福建乐成游乐园有限公司负担5952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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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30
2
买卖合同纠纷
(2020)闽0821民初1337号
被告
-
816450
一、山东福航新能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长汀县商业贸易有限公司继续履行《长汀县河田鸡蔡坊父母代场鸡粪发酵罐设备采购合同》; 二、福建省长汀县商业贸易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山东福航新能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款总额的20%,即217720元(山东福航新能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应在付款前开具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山东福航新能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起五日内进入福建省长汀县河田镇蔡坊村设备安装地,在进场十五天内完成《长汀县河田鸡蔡坊父母代场鸡粪发酵罐设备采购合同》第6条“(3)试运行”和“(4)最终验收”约定的内容; 四、福建省长汀县商业贸易有限公司收到山东福航新能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通过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完成试运行的通知三日内组织验收并出具明确的验收报告(如无正当理由拒不组织验收、出具验收报告,则视为验收合格),于出具项目合格的验收报告(含视为验收合格)后三日内向山东福航新能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采购合同约定第三期货款489870元(即合同总价款的45%)(山东福航新能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应在付款前开具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退还山东福航新能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交纳的履约保证金108860元; 五、驳回山东福航新能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福建省长汀县商业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597元,由山东福航新能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1678元,福建省长汀县商业贸易有限公司负担2919元;反诉案件受理费8768元,由福建省长汀县商业贸易有限公司负担5768元,山东福航新能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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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7

开庭公告 8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4)闽0821民初187号
原告
原告:
福建省长汀县商业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X某某
长汀县人民法院
2024-02-01
2
--
(2024)闽0821民初187号
原告
原告:
福建省长汀县商业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X某某
长汀县人民法院
2024-02-01
3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福建省长汀县商业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鑫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鑫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长汀分公司
长汀县人民法院
2023-11-07
4
买卖合同纠纷
(2023)闽0821民初2605号
原告
原告:
福建省长汀县商业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鑫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鑫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长汀分公司
长汀县人民法院
2023-11-07
5
买卖合同纠纷
(2022)闽0821民初1898号
原告
原告:
福建省长汀县商业贸易有限公司
长汀县人民法院
2022-08-09
6
买卖合同纠纷
(2022)闽0821民初1898号
原告
原告:
福建省长汀县商业贸易有限公司
长汀县人民法院
2022-08-08
7
定作合同纠纷
(2021)闽08民终528号
上诉人
-
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4-21
8
买卖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山东福航新能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省长汀县商业贸易有限公司
长汀县人民法院
2020-07-0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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