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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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533100D00000000141914 | 营业执照 | 市场准入 | 2014-09-23 | 2044-09-23 | 盈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2 | 盈国税许准字﹝2017﹞第158号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一百万元 | 2017-12-20 | 2099-12-31 | 国家税务总局盈江县税务局 | |
3 | 空 | -- | 提供门卫、巡逻、守护、随身护卫、安全检查、安全技术防范、安全风险评估等保安服务;消防器材、安保器材、服装;废旧金属、废旧塑料、废旧纸品收购;家政服务;民爆物品押运。(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更多 | -- | 2044-09-23 | 盈江县市场监督和城乡管理综合执法局 | |
4 | 云公保安许﹝2023﹞26号 |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盈江县银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杜新云变更为闫权芳 | 2023-05-22 | 2099-12-31 | 云南省公安厅 | |
5 | 盈人社2022第002号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延续决定书 | 劳务派遣、劳务咨询服务 | 2022-01-10 | 2025-01-09 | 盈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6 | 盈人社2023第003号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变更决定书 | 变更法定代表人 | 2023-08-07 | 2025-01-09 | 盈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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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0)云3123执1203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盈江县人民法院(2020)云3123执120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20-09-24 |
2 | 合同纠纷 | (2019)云3123执1286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盈江县人民法院(2019)云3123执128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9-09-29 |
3 | 合同纠纷 | (2019)云3123民初1152号 | 原告 | 原告: 盈江县银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90400 | 准予原告盈江县银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60元,减半收取1030元,由原告盈江县银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付),退还原告盈江县银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1030元 ...更多 | 2019-08-27 |
4 | 合同纠纷 | (2019)云3123民初1153号 | 原告 | 原告: 盈江县银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 194000 | 准许原告盈江县银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盈江县巴石娱乐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180元,减半收取2090元,由原告盈江县银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付),退回原告盈江县银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2090元 ...更多 | 2019-08-08 |
5 | 合同纠纷 | (2019)云3123民初403号 | 原告 | 原告: 盈江县银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盈江县品歌量贩娱乐会 | 70400 | 由被告盈江县品歌量贩娱乐会所向原告盈江县银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保安服务费704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60元,由被告盈江县品歌量贩娱乐会所负担(未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更多 | 2019-06-13 |
6 | 合同纠纷 | (2019)云3123民初402号 | 原告 | 原告: 盈江县银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盈江县品歌量贩娱乐会所 | 158400 | 由被告盈江县品歌量贩娱乐会所向原告盈江县银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保安服务费1584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70元,由被告盈江县品歌量贩娱乐会所负担(未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更多 | 2019-05-17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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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保安服务合同纠纷 | (2019)云3123民初1154号 | 原告 | 原告: 盈江县银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Y某某 | 盈江县人民法院 | 2019-09-10 | |
2 | 保安服务合同纠纷 | -- | 其他 | - | 盈江县人民法院 | 2019-04-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