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其他 | (2019)赣0722行审3号 | 申请人 | - | 6317140.5 | 一、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信丰县工业和信息化局于2018年9月28日作出的信工信行决字[2018]1号行政决定书;
二、被执行人江西弘乾中茂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缴交“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基金”计人民币6317140.50元及滞纳金(滞纳金从2018年10月9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缴清所欠专项基金之日止);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9-04-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