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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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当事人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和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依法应当予以处罚。当事人未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更多 | 1.给予当事人从重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的行政处罚;2.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 50000 | 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人民政府 | 2022-12-30 | 乐府市监处罚字〔2022〕2-96号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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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4)粤0607民初352号 | 原告 | 原告: 佛山市三水区乐平中学 被告: C某某 |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 2024-02-26 | |
2 | 合同纠纷 | (2023)粤0607民初5444号 | 原告 | 原告: 佛山市三水区乐平中学 被告: C某某 |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 2023-08-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