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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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无证零售烟草制品 | (一)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二)没收违法所得叁拾元(30元);(三)罚款伍佰贰拾陆元捌角(526.8元)。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伍佰伍拾陆元捌角(556.8元)。 ...更多 | 557 | 象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0-09-08 | 象市监处〔2020〕46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