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正常 长三角华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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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3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4

裁判文书 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0)皖0523民初4194号
原告
原告:
和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被告:
安徽正能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10000
准许原告和县文化旅游体育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和县文化旅游体育局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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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30
2
合同纠纷
(2020)皖0523民初4195号
原告
原告:
和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被告:
马鞍山东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10200
准许原告和县文化旅游体育局撤诉。 案件受理费55元,由原告和县文化旅游体育局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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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4
3
合同纠纷
(2020)皖05民终252号
被上诉人
-
1386800
一、维持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2019)皖0523民初207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和县文化旅游体育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和县鼎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7年、2018年两个年度委托管理补助资金款人民币600000元”; 二、撤销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2019)皖0523民初207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被告和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和县鼎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各项损失及垫付款200000元”和第三项“驳回原告和县鼎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和县文化旅游体育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和县鼎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办公电费损失180000元、维修费用和跑漏水费损失406800元,合计586800元; 四、驳回和县鼎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照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7701元,由和县鼎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1081元,和县文化旅游体育局负担1662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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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2

开庭公告 4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合同纠纷
(2021)皖0523民初5757号
第三人
原告:
和县尚武武道俱乐部
被告:
马鞍山西可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和县人民法院
2022-05-18
2
合同纠纷
(2021)皖0523民初5757号
第三人
原告:
和县尚武武道俱乐部
被告:
马鞍山西可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和县人民法院
2022-04-15
3
合同纠纷
(2021)皖0523民初5190号
原告
原告:
和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被告:
和县尚武武道俱乐部
和县人民法院
2021-12-30
4
委托合同纠纷
(2019)皖0523民初2075号
原告
原告:
和县鼎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和县人民法院
2019-08-2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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