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西北民营企业
马林全
916527222294335251
8834.747万元人民币
-
新疆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精河县和平东路2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2项招标公告土地交易7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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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7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302

法院公告 49

开庭公告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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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信贷资金管理和控制不到位致使信贷资金未按约定用途使用;押品管理不到位致使贷款抵押物的有效性及变现能力不足;信贷业务管理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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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行政处罚决定:罚款55万元
550000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博尔塔拉监管分局
2024-01-22
博金监罚决字20241号
2
违反反洗钱相关规定的行为。
其他
处人民币23万元罚款
230000
中国人民银行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心支行
2022-06-09
(博银)罚字〔2022〕第1号
3
信贷业务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其他
罚款人民币四十五万元
450000
博尔塔拉银保监分局
2019-12-19
博银保监罚决字〔2019〕4号
4
不按照规定提供报表
其他
罚款人民币三十万元
300000
博尔塔拉银保监分局
2019-08-05
博银保监罚决字〔2019〕1号
5
被处罚当事人不按照规定提供报表。
其他
罚款人民币十万元
100000
博尔塔拉银监分局
2017-12-29
博银监罚决字〔2017〕10号
6
被处罚当事人在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中,存在未严格执行受托支付、未对贷款资金进行管理控制,流动资金被挪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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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罚款人民币二十万元
200000
中国银监会博州监管分局
2017-03-20
博银监罚决字〔2017〕2号
7
违反金融统计相关规定的行为
其他
处罚款10000元。
10000
中国人民银行博州中心支行
2016-09-30
(博银)罚字〔2016〕第01号

裁判文书 30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继承纠纷
(2023)新2722民初235号
原告
原告:
精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告:
J某某,Z某某,H某某,Z某某
--
准予原告精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94元,减半收取计2,147元(原告精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已预交),由原告精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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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15
2
合同纠纷
(2023)新2722民初224号
原告
原告:
精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告:
J某某,Z某某,H某某,C某某,Z某某,W某某
--
准许原告精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94元,减半收取239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精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支行负担。审判员 吾 · 吾 尔 纳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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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14
3
合同纠纷
(2022)兵0502执292号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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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15
4
合同纠纷
(2022)兵0502执146号
申请人
-
--
终结(2022)兵0502执14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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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7
5
合同纠纷
(2022)新27民终139号
被上诉人
-
144474.96
一、维持精河县人民法院(2021)新2722民初151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即:(一)、被告Y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精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贷款本金70000元;(二)、被告Y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精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支付利息4474.96元,以未偿还贷款本金7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29日至贷款还清为止的利息,按月息12.886875‰计算; 二、撤销精河县人民法院(2021)新2722民初151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驳回被上诉人精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一审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3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661.87元,均由原审被告Y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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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31
6
合同纠纷
(2021)兵0502执266号
申请人
-
--
终结(2021)兵0502执26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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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6
7
合同纠纷
(2021)新2722民初1513号
原告
原告:
精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告:
Y某某,H某某
144474.96
一、被告Y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精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贷款本金70000元; 二、被告Y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精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支付利息4474.96元,以未偿还贷款本金7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29日至贷款还清为止的利息,按月息12.886875‰计算; 三、H某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1元,由被告Y某某、H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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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4
8
合同纠纷
(2021)新2722民初1508号
原告
原告:
精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告:
Z某某,Y某某,Z某某
2116868.35
一、被告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精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1980000元; 二、被告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精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利息、逾期利息136868.35元(利息计算至2021年5月7日,自2021年5月8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的逾期利息按照月利率7.5‰另计); 三、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Z某某、Y某某、Z某某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 四、如被告Z某某未履行上述第一、二、三项判决义务,原告精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权对被告Y某某、Z某某所有的位于精河县大河沿子镇迎宾南路西房屋所有权证号为精XXXX号风茂商铺(房屋他项权证号:精他项(2016)第023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735元,由被告Z某某、Y某某、Z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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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07
9
合同纠纷
(2021)兵0502执245号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待发现新的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本案的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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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03
10
合同纠纷
(2021)兵0502执246号
申请人
-
--
终结(2021)兵0502执24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2021-12-01

法院公告 49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裁判文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Z某某、Z某某、W某某、H某某、W某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12-28
2
裁判文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F某某
精河县人民法院
2023-01-12
3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F某某
精河县人民法院
2022-07-31
4
裁判文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Z某某
精河县人民法院
2021-08-01
5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Z某某、精河县新棉织布有限公司、精河县永合力纺织有限公司、H某某、H某某、W某某、H某某、Z某某、L某某、W某某、H某某
精河县人民法院
2021-03-16
6
裁判文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L某某、F某某、L某某、C某某
精河县人民法院
2020-11-26
7
裁判文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精河县永合力纺织有限公司、精河县力达纺织有限公司、H某某、Z某某,Z某某、W某某、H某某、W某某、精河县新棉织布有限公司、精河县富达油脂加工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0-09-15
8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L某某
精河县人民法院
2020-08-23
9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L某某
精河县人民法院
2020-05-14
10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精河县永合力纺织有限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0-04-26

开庭公告 67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其他
--
原告
原告:
精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告:
W某某,Z某某,H某某,F某某
精河县人民法院
2022-09-19
2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1)新27民终258号
上诉人
被告:
W某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1-07-23
3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1)新27民终258号
上诉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1-07-23
4
劳动合同纠纷
(2021)新27民终104号
上诉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1-02-23
5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1)新2722民初159号
原告
原告:
精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告:
M某某,精河县楚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X某某
精河县人民法院
2021-02-23
6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1)新2722民初29号
原告
原告:
精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告:
H某某,精河县西域阳光纺织有限公司,精河县力达纺织有限公司,W某某,精河县鑫源油脂有限责任公司,W某某,L某某,H某某,H某某,Z某某,F某某
精河县人民法院
2021-02-03
7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0)新2722民初2443号
原告
原告:
精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告:
G某某
精河县人民法院
2020-12-30
8
劳动合同纠纷
(2020)新2722民初1875号
原告
原告:
精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告:
L某某
精河县人民法院
2020-12-08
9
劳动合同纠纷
(2020)新2722民初1875号
原告
原告:
精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告:
L某某
精河县人民法院
2020-11-23
10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0)新27民初25号
原告
原告:
精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英吉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和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疆博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禾力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0-11-1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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