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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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见处罚结果 | 现查明位于杭州市余杭区星桥街道星桥社区的杭州市余杭区星桥中心幼儿园新都分园未经消防验收擅自于2015年9月1日投入使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决定给予杭州市余杭区星桥中心幼儿园新都分园责令停止使用,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对杭州市余杭区星桥中心幼儿园新都分园停止使用,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农业银行余杭支行(帐号:0000005901)。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公安消防支队余杭区大队 2015年10月30日。 ...更多 | 30000 | 杭州市公安消防支队余杭区大队 | 2015-10-30 | 余公(消)行罚决字〔2015〕0316号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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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浙0110民初9610号 | 被告 | 原告: 浙江徐氏厨房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市余杭区星桥中心幼儿园 | 211033.22 | 一、被告杭州市余杭区星桥中心幼儿园支付原告浙江徐氏厨房设备有限公司货款211033.2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浙江徐氏厨房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7964元,减半收取3982元,由浙江徐氏厨房设备有限公司负担2091元,由被告杭州市余杭区星桥中心幼儿园负担189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05-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