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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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8)晋0522行初55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L某某 被告: 高平市民政局 | 10000 | 一、撤销被告高平市民政局于2017年2月28日为原告Z某某、L某某颁发的字号为J140581-2017-000600的结婚证。
二、责令被告高平市民政局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按相关规定重新为原告Z某某、L某某办理补领结婚证事宜。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高平市民政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09-06 |
2 | 其他 | (2016)晋0581行初5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高平市民政局 | -- | 驳回原告Z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05-10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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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撤销 | (2018)晋0522行初55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L某某 被告: 高平市民政局 | 阳城县人民法院 | 2018-08-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