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执行标的(元) | 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
1 | 124797 | (2024)鲁1625执73号 | 博兴县人民法院 | 2024-01-05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劳务合同纠纷 | (2022)鲁0214民初3231号 | 被告 | 原告: Y某某 被告: 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枣庄财源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城市投资发展分公司,Z某某 | 164574 | 一、被告Z某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Y某某劳务费164574元并负担以此为基数自2021年9月1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依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Y某某对被告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三、驳回原告Y某某对被告枣庄财源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城市投资发展分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91元,减半收取1795.5元,由被告Z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2-05-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