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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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侵权责任纠纷 | (2022)黑1181民初4417号 | 被告 | 原告: C某某 被告: 北安市金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金龙 | 35276.32 | 一、北安市金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C某某医疗费7,368.21元、误工费13,582.6元、护理费6,896.38元、营养费3,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鉴定费1,810元、交通费及食宿费1,129.13元、二次手术费用3,000元,合计37,086.32元;二、对前项北安市金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杨金龙负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C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78元,减半收取计739元,由北安市金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金龙负担408元,由C某某负担33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3-03-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