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安市金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民营企业
杨金龙
91231181MA19021T6B
200万元人民币
-
黑龙江省北安市赵光镇绥北路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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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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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侵权责任纠纷
(2022)黑1181民初4417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北安市金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金龙
35276.32
一、北安市金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C某某医疗费7,368.21元、误工费13,582.6元、护理费6,896.38元、营养费3,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鉴定费1,810元、交通费及食宿费1,129.13元、二次手术费用3,000元,合计37,086.32元;二、对前项北安市金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杨金龙负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C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78元,减半收取计739元,由北安市金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金龙负担408元,由C某某负担33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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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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