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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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91110109683556170Q | 营业执照 | 北京艺览新天地国际展览有限公司 | 2008-12-23 | 2099-12-31 |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门头沟分局 | |
2 | 0014230420005618 |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 建筑业企业首次申请资质 | 2023-06-28 | 2028-06-27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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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4)普民二(商)初字第12号 | 原告 | 原告: 北京艺览新天地国际展览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熔盛重工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 577500 | 一、被告江苏熔盛重工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艺览新天地国际展览有限公司展览费人民币577500元;
二、被告江苏熔盛重工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艺览新天地国际展览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以人民币360000元为基数,自2012年12月1日起至2013年2月5日止;以人民币260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2月6日起至2013年3月7日止;以人民币200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3月8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
三、对于原告北京艺览新天地国际展览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846元(原告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7923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3036.87元,被告负担人民币4886.1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4-03-28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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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3)京0112民初3309号 | 其他 | -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2023-06-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