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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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5)河和法执字第33号 | 被执行人 | - | -- | 申请执行人L某某与被执行人和平县公路发展总公司、广东省河源市和平县公路局自愿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予以准许。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5-05-25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4)河和法民一初字第53号 | 被告 | 原告: H某某 被告: 和平县公路发展总公司,广东省河源市和平县公路局 | 6390653 | 一、被告和平县公路发展总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5天内清偿仍欠的货款人民币90653元给原告H某某;
二、被告广东省河源市和平县公路局应对上述款项在注册资金差额63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驳回原告H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7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035元,由被告和平县公路发展总公司、被告广东省河源市和平县公路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4-02-24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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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5)河和法民一初字第75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广东省河源市和平县公路局,和平县公路发展总公司 | 和平县人民法院 | 2015-03-13 |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4)河和法民一初字第53号 | 被告 | 原告: H某某 被告: 广东省河源市和平县公路局,和平县公路发展总公司 | 和平县人民法院 | 2014-0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