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南和区民政局

正常 京津冀华北
周学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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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14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3

裁判文书 14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20)冀0582行初82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邢台市南和区民政局
10000
一、确认撤销被告邢台市南和区民政局颁发的冀字第02248号结婚证无效; 二、驳回原告C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邢台市南和区民政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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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6
2
--
(2019)冀0582行初111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南和县民政局
10000
撤销被告南和县民政局颁发的J130527-2017-002015号结婚证。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南和县民政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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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2
3
--
(2019)冀0582行初49号
被告
原告:
X某某
被告:
南和县民政局
10000
撤销被告南和县民政局颁发的J130527-2017-001779号结婚证。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南和县民政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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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3
4
--
(2019)冀0582行初50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南和县民政局
10000
撤销被告南和县民政局颁发的J130527-2017-001813号结婚证。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南和县民政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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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31
5
--
(2019)冀0582行初3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南和县民政局
10000
撤销被告南和县民政局颁发的J130527-2017-001789号结婚证。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南和县民政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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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0
6
--
(2018)冀0582行初76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南和县民政局
10000
撤销被告南和县民政局颁发的J130527-2017-001133号结婚证。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南和县民政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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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7
7
--
(2018)冀0582行初89号
被告
原告:
G某某
被告:
南和县民政局
10000
撤销被告南和县民政局颁发的J130527-2017-001756号结婚证。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南和县民政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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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07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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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582行初25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南和县民政局
10000
撤销被告南和县民政局颁发的J130527-2017-000995号结婚证。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南和县民政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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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26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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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5行终36号
被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018-04-08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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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82行初34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南和县民政局
--
驳回原告Y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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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25

开庭公告 3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民政行政管理(民政)
(2021)冀0582行初15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邢台市南和区民政局
沙河市人民法院
2021-05-06
2
其他
(2020)冀0582行初82号
其他
-
沙河市人民法院
2020-12-03
3
其他
--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邢台市南和区民政局
沙河市人民法院
2020-11-1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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