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保安集团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西南
张鑫
91511600MA62B0LB3D
12000万元人民币
-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广宁南路2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46项招标公告中标业绩8项。展开
  • 业务往来

    业务往来

    客户 11

    供应商 11

  • 招投标

    招投标

    招标 14

    中标 8

  • 良好行为

    良好行为

    荣誉 1

    工法 0

  • 对外投资

    对外投资

    企业经营实力展现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6

裁判文书 8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6

信用中国 6

裁判文书 8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劳动争议
(2021)川1602民初5377号
原告
原告:
广安保安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J某某
6213.58
一、被告J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广安保安集团有限公司退还社保保险费损失6213.58元; 二、驳回原告广安保安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元,由被告J某某负担,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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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31
2
劳动争议
(2020)川16民终2047号
被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广安保安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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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9
3
劳动争议
(2020)川1602民初1852号
被告
原告:
J某某
被告:
广安保安集团有限公司
--
驳回原告J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J某某负担,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逾期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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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2
4
劳动争议
(2020)川16民终1371号
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广安保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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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5
5
劳动争议
(2020)川1602民初1885号
原告
原告:
广安保安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
原告广安保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L某某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广安保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逾期未预交又提不出缓交申请的,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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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5
6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2020)川16民终335号
上诉人
-
91066.5
一、撤销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2019)川1602民初4621号民事判决; 二、解除向久安与广安保安集团有限公司的劳动合同; 三、广安保安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向久安支付护理费54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5666.5元,共计91066.5元; 四、驳回向久安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向久安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广安保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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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3
7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2019)川1602民初4621号
被告
原告:
X某某
被告:
广安市保安服务总公司
138315.5
一、解除原告X某某与被告广安市保安服务总公司的劳动合同。 二、由被告广安市保安服务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X某某住院伙食补助费1080元(20元/天×54天)、护理费5400元(100元/天×54天)、停工留薪期工资8095元(2023.75元×4个月)(停工留薪期计算至原告定残前一天计4个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2261.25元(2023.75元×11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8074元(4759.25元×8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5666.5元(4759.25元×18个月)、鉴定费300元,共计人民币160876.75元。 三、驳回原告X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0元,由被告广安市保安服务总公司负担,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 履行给付义务的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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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8
8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8)川1602民初2224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C某某,广安市保安服务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市分公司
471839.8
一、原告L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受伤应纳入赔偿范围的损失为:医疗费16922.6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700元、营养费1200元、护理费6148.2元、交通费800元、误工费6148.2元、残疾赔偿金92181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续医费5000元,共计136100.01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医疗及死亡伤残中赔偿120000元;在第三者责任险中赔偿4068.49元;被告广安市保安服务总公司赔偿761.52元;原告L某某自行承担1127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市分公司在保险限额内向被告广安市保安服务总公司赔偿车辆维修费17187.8元;由原告L某某向被告广安市保安服务总公司赔偿35438.2元。 三、上述两项相互品迭以及品迭原告L某某垫付的586.81元,被告广安市保安服务总公司垫付的16440.68元后,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市分公司向原告L某某支付73537.94元,向被告广安市保安服务总公司支付67718.35元。 四、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限义务人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本诉受理费2689元,反诉受理费720元,共计3409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2386元,被告广安市保安服务总公司负担1023元,并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其他诉讼费(鉴定费)2440元,由原告L某某承担1708元,由被告广安市保安服务总公司承担732元,并向原告L某某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逾期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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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29

开庭公告 6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1)川0105民初8351号
被告
原告:
成都市爱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广安保安集团有限公司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2021-06-01
2
劳动争议
(2020)川1602民初1852号
被告
原告:
J某某
被告:
广安市保安服务总公司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2020-06-03
3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2019)川1602民初4621号
被告
原告:
X某某
被告:
广安市保安服务总公司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2019-09-02
4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8)川1602民初2224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C某某,广安市保安服务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市分公司,程强广安市保安服务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市分公司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2018-08-14
5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8)川1602民初2224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C某某,广安市保安服务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市分公司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2018-08-13
6
其他
(2018)川1602民初2224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C某某,广安市保安服务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市分公司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2018-07-1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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