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兴材料工业(广东)有限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粤港澳大湾区珠三角华南民营企业
周宏
91440400714731147X
3945万美元
-
珠海市金湾区南水镇珠海大道9523号
纳税信用等级A级8项;荣誉奖项3项;管理体系认证3项。展开
  • 严重行政处罚

    严重行政处罚

    可能会影响企业参与招投标

  • 业务往来

    业务往来

    客户 0

    供应商 10

  • 良好行为

    良好行为

    荣誉 3

    工法 0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1

行政处罚 4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15

法院公告 3

开庭公告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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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托运人未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危险货物妥善包装,设置明显的危险品标志和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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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隐患不及时消除
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
7000
珠海港口海事处
2023-04-25
海事罚字〔2023〕090302016611
2
2022年4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该企业2022年4月6日SIS系统连锁回路测试记录显示签名测试人员麦家辉涉嫌存在以下违规行为:在未取得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作业资格情况下,协助吴志龙(注:已取得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作业资格证)完成了中控室接收信号核对和系统调试、升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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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决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处人民币50000元(伍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50000
珠海市应急管理局
2022-05-24
(珠)应急罚〔2022〕15号
3
当事人的压克力厂房也称压克力车间,是该公司生产危险化学品的车间,根据广东政和工程有限公司为该公司设计的《爆炸危险区划分总平面图》中,被标明为“水性压克力油性压克力甲类”,属于爆炸危险区。在《珠海市公安消防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珠公消验[2012]第0393号)标明为“水性(油性)压克力厂房1栋地上3层...现改造后厂房火灾危险性改为甲类”。因此该公司的压克力厂房现属于爆炸危险区域,火灾危险性为甲类。2021年8月31日当天,当事人在该压克力厂房生产了危险化学品油性丙烯酸树脂(油胶用)100吨,根据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说明其危险性类别是易燃液体第2级,危险特性包含“其蒸气与空气会生成可燃或爆炸性混合物”,闪点是32摄氏度属于《危险化学品名录》(2015版)序号2828,品名为含易燃溶剂的合成树脂、油漆、辅助材料、涂料等制品[闭杯闪点≤60摄氏度]的易燃危险化学品。生产过程中所使用的原料2-丁酮、丙酮和异丙酮等,危险特性也都包含有“其蒸气与空气会生成可燃或爆炸性混合物”,都是易燃易爆的危险化学品。该公司的粤C-03657牌号的叉车,是由三菱重工叉车(大连)有限公司生产,产品型号为FD30NT,特种设备注册代码是****3,根据该公司提供的《叉车定期(首次)检验报告》能说明其动力方式是内燃机,包含有电气和控制系统,有电池和发电机的启动、照明、信号、灯光和灯具等电气装置,是一台非防爆型叉车。2021年8月31日,当事人的员工赵威驾驶该车牌号为粤C-03657的非防爆叉车进入压克力厂房进行叉车作业,穿越压克力厂房运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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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隐患不及时消除
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以罚款5万元
50000
珠海市应急管理局
2021-10-08
(珠)应急罚〔2021〕17号
4
未制定锅炉、叉车事故应急预案;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进行锅炉水质处理;未对压力容器、电梯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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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责令企业限期整改
--
高栏港区市场监管局
2019-01-29
(珠质监)特令〔2019〕第3012901号

裁判文书 15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1)粤0607民初3414号
原告
原告:
长兴材料工业(广东)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市三水区富皇庭新材料有限公司
1733800.01
一、被告佛山市三水区富皇庭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长兴材料工业(广东)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733800.01元及逾期利息(以1733800.01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LPR的标准计付); 二、驳回原告长兴材料工业(广东)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计1040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佛山市三水区富皇庭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10295元,由原告长兴材料工业(广东)有限公司负担10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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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7
2
买卖合同纠纷
(2020)粤1971民初10312号
原告
原告:
长兴材料工业(广东)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冠恒胶粘科技有限公司
62400
一、被告东莞市冠恒胶粘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长兴材料工业(广东)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24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货款6240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长兴材料工业(广东)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726.09元、保全费680.87元,合计1406.96元(原告均已预交),由被告东莞市冠恒胶粘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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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7
3
买卖合同纠纷
(2019)粤0605民初7423号
原告
原告:
长兴材料工业(广东)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市金博拓橡塑有限公司
161822
一、原告与被告双方一致确认截至2019年5月13日,被告尚欠原告本金161822元。还款方式为一次性还清,被告于2019年5月31日前向原告支付(汇至以下账户:开户名:,开户银行:,银行账号:444********8000838870); 二、本案受理费2016.06元,由被告负担并于2019年5月31日前一并支付予原告; 三、如被告未按照上述协议第一、第二项履行,原告有权立即就所有欠款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于2019年5月13日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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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8
4
其他
(2019)闽0212民初1337号之一
原告
原告:
长兴材料工业(广东)有限公司
被告:
厦门鑫化宏新材料有限公司
65600
准予原告长兴材料工业(广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4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20元,保全费652元,均由原告长兴材料工业(广东)有限公司负担,款限于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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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0
5
合同纠纷
(2017)粤0402民初732号
被告
原告:
H某某
被告:
长兴化学工业(广东)有限公司
11840
准许原告H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元,由原告H某某负担。
2017-03-07
6
其他
(2016)湘0223执1447号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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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15
7
买卖合同纠纷
(2016)湘0223民初66号
原告
原告:
长兴化学工业(广东)有限公司
被告:
湖南长青工艺礼品有限公司
193772
被告湖南长青工艺礼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长兴化学工业(广东)有限公司货款191400元并支付利息2372元(利息暂计算至2015年12月9日,以后利息从2015年12月10日起按年利率4.60%计算至货款付清日止)。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175元,财产保全费1489元,合计5664元,由被告湖南长青工艺礼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七日内,按本判决确定的诉讼费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现金交纳的,直接向中国农业银行株洲荷塘支行驻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处缴纳;汇款或转账的,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株洲荷塘支行,收款单位:代收法院诉讼费财政专户,账号:16×××86。逾期未缴纳的,将承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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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17
8
买卖合同纠纷
(2015)中一法坦民二初字第566号
原告
原告:
长兴化学工业(广东)有限公司
被告:
中山庆豪工艺礼品有限公司
31420
被告中山庆豪工艺礼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长兴化学工业(广东)有限公司清偿货款3142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法:从2015年12月1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案件受理费586元减半收取293元,诉讼保全费334元合共62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迳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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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08
9
买卖合同纠纷
(2016)湘0223执保27号
申请人
-
--
(2016)湘0223民初66民事裁定书一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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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2-23
10
其他
(2015)珠金法执字第750号之一
申请人
-
318991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珠海市阳阳涂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资金、查封或扣押被执行人的动产、查封被执行人的不动产,金额暂以人民币318,991元为限。 冻结银行存款或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认为本裁定中确定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立案庭提交书面异议,并附上相应证据材料。异议审查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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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29

法院公告 3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裁判文书
买卖合同纠纷
湖南长青工艺礼品有限公司
攸县人民法院
2016-04-30
2
裁判文书
合同纠纷
珠海市阳阳涂料有限公司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2015-03-25

开庭公告 9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3)粤0404民初2167号
原告
原告:
长兴材料工业(广东)有限公司
被告:
中山市红点化工有限公司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2023-10-08
2
--
(2023)粤0404民初2167号
原告
原告:
长兴材料工业(广东)有限公司
被告:
中山市红点化工有限公司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2023-10-08
3
--
(2023)粤0404民初2167号
原告
原告:
长兴材料工业(广东)有限公司
被告:
中山市红点化工有限公司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2023-07-20
4
买卖合同纠纷
(2022)粤0404民初1463号
原告
原告:
长兴材料工业(广东)有限公司
被告:
惠州三合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2022-05-10
5
买卖合同纠纷
(2021)粤0607民初3414号
原告
原告:
长兴材料工业(广东)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市三水区富皇庭新材料有限公司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2021-07-22
6
买卖合同纠纷
(2020)粤1302民初16417号
原告
原告:
长兴材料工业(广东)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圣帕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2020-12-15
7
买卖合同纠纷
(2020)粤0191民初7734号
原告
原告:
长兴材料工业(广东)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桐德进出口有限公司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2020-09-01
8
买卖合同纠纷
(2020)粤1971民初10312号
原告
原告:
长兴材料工业(广东)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冠恒胶粘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2020-06-22
9
买卖合同纠纷
(2016)湘0223民初66号
原告
原告:
长兴化学工业(广东)有限公司
被告:
湖南长青工艺礼品有限公司
攸县人民法院
2016-03-1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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