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其他 | (2019)赣0702行初97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L某某,L某某,L某某,L某某 被告: 于都县林业局 | -- | 准许原告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靖石乡任头村下屋村民小组、L某某、L某某、L某某、L某某、L某某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更多 | 2019-05-30 |
2 | 劳动争议 | (2019)赣0731民初700号 | 原告 | 原告: 于都县林业局 被告: C某某,C某某,C某某,C某某,C某某,L某某 | 30900 | 一、原告于都县林业局与被告近亲属C某某自2016年至2018年6月存在劳动关系;
二、原告于都县林业局支付被告C某某、C某某、C某某、C某某自2018年7月起至各自年满十八周岁止的生活困难补助各450元/月,期间随政策调整而调整;
三、原告于都县林业局支付被告L某某发娣自2018年7月至其死亡之日止的生活困难补助450元/月,期间随政策调整而调整;
四、原告于都县林业局已付被告30000元应予抵扣,后应付生活困难补助费限每月15日付清当月费用;
五、驳回原告于都县林业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原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于都县林业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04-11 |
3 | 其他 | (2018)赣0702行初479号 | 被告 | - | -- | 驳回原告于都县靖石乡任头村米二村民小组的诉讼请求。
案件诉讼费50元,由原告方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共五份,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02-18 |
4 | 其他 | (2018)赣07行终94号 | 被上诉人 | - | 10000 | 准许上诉人L某某、L某某、L某某、L某某、L某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L某某、L某某、L某某、L某某、L某某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多 | 2018-05-28 |
5 | 其他 | (2018)赣0702行初11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L某某,L某某,L某某,L某某 被告: 于都县林业局 | 10000 | 驳回原告L某某、L某某、L某某、L某某、L某某的起诉。
已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起十日内,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共三份,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02-05 |
6 | 合同纠纷 | (2017)赣07民终3032号 | 被告 | - | 142852 | 一、维持于都县人民法院(2017)赣0731民初453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
二、变更于都县人民法院(2017)赣0731民初45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F某某、Z某某、Q某某应在继承F某某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赔偿被上诉人G某某142852元(178565元×80%),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12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93元,合计3119元,由上诉人F某某、Z某某、Q某某负担2495元,被上诉人G某某负担62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7-12-08 |
7 | 其他 | (2017)赣0702行初104号 | 被告 | 原告: 于都县岭背镇塘外村熊屋组 被告: 于都县林业局 | -- | 准许原告于都县岭背镇塘外村熊屋组村民小组、于都县岭背镇塘外村罗屋组村民小组、于都县岭背镇塘外村庄下村民小组撤回对被告于都县林业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更多 | 2017-09-11 |
8 | 其他 | (2017)赣0731民特5号 | 申请人 | - | -- | 申请人于都县林业局与申请人L某某于2017年4月17日经于都县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更多 | 2017-04-17 |
9 | 其他 | (2015)于行初字第37号 | 被告 | 原告: T某某生 被告: 于都县林业局 | 10000 | 准许原告T某某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T某某生负担 ...更多 | 2015-08-03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
1 | -- | (2018)赣07行终94号 | 被上诉人 | - | 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5-11 | |
2 | -- | (2017)赣07民终3032号 | 被告 | 被告: 于都县林业局 | 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10-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