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新企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西南民营企业
王钦
91500101762668760N
1000万
-
重庆市万州区外贸路55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裁判文书4条,开庭公告7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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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4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7

裁判文书 4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0)渝02民终630号
被上诉人
-
10000
准许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万州支行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重庆市驰星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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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4
2
合同纠纷
(2019)渝0101民初5703号
被告
原告: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万州支行
被告:
重庆博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重庆博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重庆新企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重庆众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吴平,W某某,X某某,W某某
10536428.29
一、被告重庆博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万州支行贷款本金9900000元、期内利息504701.64元及截至2019年4月18日的罚息109504元、复利22222.65元,本息合计10536428.29元; 二、被告重庆博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万州支行自2019年4月1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罚息和复利(罚息以尚欠本金9900000元为基数,复利以504701.64元为基数,均在年利率6.96%基础上上浮50%计算); 三、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万州支行对拍卖、变卖被告重庆新企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万州区××(产权证:301房地证2014字第××号)的房屋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二项所确定的给付款额及案件受理费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被告重庆博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重庆新企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重庆众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W某某、W某某、X某某、W某某对被告重庆博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018元,减半收取42509元,由被告重庆博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重庆博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重庆新企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重庆众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W某某、W某某、X某某、W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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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0
3
合同纠纷
(2019)渝0101民初4295号之二
原告
原告:
重庆新企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重庆博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万州支行
4218750
本案按原告重庆新企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0550元,减半收取20275元,由原告重庆新企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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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0
4
合同纠纷
(2019)渝0101执保303号
被申请人
-
--
查封被申请人重庆新企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万州区外贸路71号(301房地证2014字第25677号,建筑面积3831.6平方米)房屋。在查封期间,暂由重庆新企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保管、使用,不得变卖、处置或设立担保物权。 查封被申请人重庆博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万州区沙龙路三段200号(产权证号2008000276,建筑面积1843.41平方米)房屋。在查封期间,暂由重庆博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保管、使用,不得变卖、处置或设立担保物权。 查封被申请人重庆博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万州区沙龙路三段200号一,二层(产权证号2008000275,建筑面积1428.62平方米)房屋。在查封期间,暂由重庆博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保管、使用,不得变卖、处置或设立担保物权。 查封被申请人重庆博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万州区沙龙路三段200号(301D房地证2008字第00019号,宗地面积4560.40平方米)土地。在查封期间,暂由重庆博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保管、使用,不得变卖、处置或设立担保物权。 查封被申请人W某某所有的位于万州区房屋。在查封期间,暂由W某某保管、使用,不得变卖、处置或设立担保物权。 查封被申请人W某某所有的位于万州区。在查封期间,暂由W某某保管、使用,不得变卖、处置或设立担保物权。 查封被申请人W某某所有的位于万州区房屋。在查封期间,暂由W某某保管、使用,不得变卖、处置或设立担保物权。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次保全期限: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利三年,动产两年,银行存款一年。在本期限届满前,当事人需要续行保全的,书面向本院申请办理续行保全手续,逾期未提出申请的,保全期限届满后,其保全效力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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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08

开庭公告 7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0)渝02民终630号
原告
原告: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万州支行,重庆新企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W某某,W某某,W某某,X某某,重庆博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重庆众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20-04-29
2
保证合同纠纷
(2019)渝0101民初4295号
原告
原告:
重庆新企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万州分行,重庆博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2019-12-18
3
保证合同纠纷
(2019)渝0101民初4295号
原告
原告:
重庆新企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万州分行,重庆博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2019-11-08
4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9)渝0101民初5703号
被告
原告: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万州支行
被告:
X某某,W某某,W某某,W某某,重庆众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博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博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重庆新企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2019-11-01
5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9)渝0101民初5703号
被告
原告: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万州支行
被告:
X某某,W某某,W某某,W某某,重庆众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博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博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重庆新企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2019-10-29
6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9)渝0101民初5703号
被告
原告: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万州支行
被告:
X某某,W某某,W某某,W某某,重庆众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博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博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重庆新企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2019-07-11
7
保证合同纠纷
(2019)渝0101民初4295号
原告
原告:
重庆新企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万州分行,重庆博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2019-04-2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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