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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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91110105697690055P | 营业执照 | 北京力度传扬广告有限公司 | 2009-12-03 | 2029-12-02 | 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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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5)高民(商)申字第01199号 | 被申请人 | - | -- | 驳回上海道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 2015-05-20 |
2 | 合同纠纷 | (2014)三中民终字第04237号 | 被上诉人 | - | 117900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千七百零六元,由上海道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一万五千四百一十一元五角,由上海道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4-03-20 |
3 | 合同纠纷 | (2014)三中民终字第04237号 | 被上诉人 | - | 117900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千七百零六元,由上海道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一万五千四百一十一元五角,由上海道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4-03-20 |
4 | 合同纠纷 | (2013)朝民初字第40531号 | 被告 | 原告: 上海道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力度传扬广告有限公司 | 427067 | 驳回原告上海道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七千七百零六元,由原告上海道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3-12-18 |
5 | 合同纠纷 | (2013)朝民初字第40531号 | 被告 | 原告: 上海道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力度传扬广告有限公司 | 427067 | 驳回原告上海道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七千七百零六元,由原告上海道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3-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