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富象门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西南民营企业
夏思旭
915101147377191675
1000万元人民币
-
成都市新都区龙桥镇普文社区二组
纳税信用等级A级8项;管理体系认证1项。展开
  • 股权穿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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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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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历史 1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11

裁判文书 5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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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中国 11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TSG08-2017-起17川A19606(24)
新标准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
2024-04-17
2099-12-31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成都市知识产权局)
2
TSG08-2017-车11川A41674(24)
新标准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
2024-03-20
2099-12-31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成都市知识产权局)
3
915101147377191675
新标准
准予设立/开业登记通知书
经审查,提交的设立/开业登记申请,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我局决定准予设立/开业登记。我局将于5日内通知你单位领取营业执照。
...更多
2002-04-27
2042-04-26
成都市新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4
TSG08-2017-车11川A41673(24)
新标准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
2024-03-20
2099-12-31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成都市知识产权局)

裁判文书 5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劳动争议
(2015)新都民初字第3205号
原告
原告:
成都富象门业有限公司
被告:
Y某某
33635.5
一、确认原告成都富象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Y某某的劳动关系已解除; 二、原告成都富象门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给付被告Y某某33635.5元; 三、驳回原告成都富象门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已因适用简易程序而减半收取),由原告成都富象门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2015-08-12
2
劳动争议
(2015)新都民初字第3203号
原告
原告:
成都富象门业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
18343
一、驳回原告成都富象门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确认原告成都富象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Z某某的劳动关系已解除; 三、原告成都富象门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给付被告Z某某1834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已因适用简易程序而减半收取),由原告成都富象门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2015-08-12
3
劳动争议
(2015)新都民初字第3204号
原告
原告:
成都富象门业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
24269.13
一、确认原告成都富象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W某某的劳动关系已解除; 二、原告成都富象门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给付被告W某某24269.13元; 三、驳回原告成都富象门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已因适用简易程序而减半收取),由原告成都富象门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2015-08-12
4
合同纠纷
(2015)成民终字第4902号
被上诉人
-
3273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原审判决确定的方式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618.25元,由四川省龙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2015-08-10
5
侵权责任纠纷
(2013)新都民初字第615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吴修和,X某某,成都富象门业有限公司
41478.3
一、被告吴修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W某某人身损害赔偿金人民币13826.1元: 二、被告X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W某某人身损害赔偿金人民币13826.1元: 三、被告成都富象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W某某人身损害赔偿金人民币13826.1元: 四、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27元,由原告W某某负担627元,被告吴修和负担200元,被告X某某负担200元,成都富象门业有限公司负担200元(此款原告W某某已垫付,三被告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结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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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30

开庭公告 3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2023)川0117民初1158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成都富象门业有限公司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2023-02-23
2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2015)成民终字第4902号
原告
原告:
成都富象门业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省龙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08-13
3
经济补偿金纠纷
(2015)新都民初字第3205号
原告
原告:
成都富象门业有限公司
被告:
Y某某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07-1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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