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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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TSG08-2017-起17川A19606(24) |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 |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 | 2024-04-17 | 2099-12-31 |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成都市知识产权局) | |
2 | TSG08-2017-车11川A41674(24) |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 |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 | 2024-03-20 | 2099-12-31 |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成都市知识产权局) | |
3 | 915101147377191675 | 准予设立/开业登记通知书 | 经审查,提交的设立/开业登记申请,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我局决定准予设立/开业登记。我局将于5日内通知你单位领取营业执照。 ...更多 | 2002-04-27 | 2042-04-26 | 成都市新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4 | TSG08-2017-车11川A41673(24) |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 |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 | 2024-03-20 | 2099-12-31 |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成都市知识产权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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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劳动争议 | (2015)新都民初字第3205号 | 原告 | 原告: 成都富象门业有限公司 被告: Y某某 | 33635.5 | 一、确认原告成都富象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Y某某的劳动关系已解除;
二、原告成都富象门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给付被告Y某某33635.5元;
三、驳回原告成都富象门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已因适用简易程序而减半收取),由原告成都富象门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5-08-12 |
2 | 劳动争议 | (2015)新都民初字第3203号 | 原告 | 原告: 成都富象门业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 | 18343 | 一、驳回原告成都富象门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确认原告成都富象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Z某某的劳动关系已解除;
三、原告成都富象门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给付被告Z某某1834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已因适用简易程序而减半收取),由原告成都富象门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5-08-12 |
3 | 劳动争议 | (2015)新都民初字第3204号 | 原告 | 原告: 成都富象门业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 | 24269.13 | 一、确认原告成都富象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W某某的劳动关系已解除;
二、原告成都富象门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给付被告W某某24269.13元;
三、驳回原告成都富象门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已因适用简易程序而减半收取),由原告成都富象门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5-08-12 |
4 | 合同纠纷 | (2015)成民终字第4902号 | 被上诉人 | - | 3273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原审判决确定的方式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618.25元,由四川省龙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5-08-10 |
5 | 侵权责任纠纷 | (2013)新都民初字第615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 被告: 吴修和,X某某,成都富象门业有限公司 | 41478.3 | 一、被告吴修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W某某人身损害赔偿金人民币13826.1元:
二、被告X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W某某人身损害赔偿金人民币13826.1元:
三、被告成都富象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W某某人身损害赔偿金人民币13826.1元:
四、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27元,由原告W某某负担627元,被告吴修和负担200元,被告X某某负担200元,成都富象门业有限公司负担200元(此款原告W某某已垫付,三被告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结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3-09-30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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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 (2023)川0117民初1158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成都富象门业有限公司 |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2023-02-23 | |
2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2015)成民终字第4902号 | 原告 | 原告: 成都富象门业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省龙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5-08-13 | |
3 | 经济补偿金纠纷 | (2015)新都民初字第3205号 | 原告 | 原告: 成都富象门业有限公司 被告: Y某某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5-07-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