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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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330000190711409051272 | (玉税) 许准字 〔2019〕 第(735) 号 | 关于玉环市德美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票限额审批 | 2019-07-10 | 2099-12-31 |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 |
2 | 330000190711809062422 | (玉税) 许准字 〔2019〕 第(735) 号 | 关于玉环市德美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票限额审批 | 2019-07-10 | 2099-12-31 |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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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1)浙1021民初1748号 | 被告 | 原告: Y某某 被告: 玉环市德美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林德美 | 643894 | 一、限被告玉环市德美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Y某某机械租赁费321947元,并以321947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21年1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
二、被告L某某对被告玉环市德美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064.5元(已减半),保全费2130元,合计5194.5元,由被告玉环市德美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L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05-27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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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2021)浙1021民初1748号 | 被告 | 原告: Y某某 被告: 玉环市德美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L某某 | 玉环市人民法院 | 2021-05-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