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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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330000200820654931873 | 330000200820654931873 | 浙江狮峰茶业有限公司的变更登记 | 2020-08-21 | 2099-12-31 |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 |
2 | 杭市监许准字(2022)第﹝019400003﹞号 | 330150220120837952274 | 茶叶 | 2022-01-26 | 2099-12-31 |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景区分局 | |
3 | 杭城管景排许准字﹝2021﹞第148号 | 330150211105888596556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核发. | 2021-11-09 | 2099-12-31 |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城市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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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 (2022)浙0381民初3318号 | 原告 | 原告: 浙江狮峰茶业有限公司 被告: 龙港市利伟纸塑制品厂 | -- | 一、被告龙港市利伟纸塑制品厂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原告浙江狮峰茶业有限公司第169269号、第18061596号“S某某”、第18061936号“S某某1950”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茶叶包装纸;
二、被告龙港市利伟纸塑制品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浙江狮峰茶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合计25000元;
三、驳回原告浙江狮峰茶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465元,减半收取2232元,由原告浙江狮峰茶业有限公司负担984元,被告龙港市利伟纸塑制品厂负担124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2-05-09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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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2022)浙0381民初3318号 | 原告 | 原告: 浙江狮峰茶业有限公司 被告: 龙港市利伟纸塑制品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 瑞安市人民法院 | 2022-04-13 | |
2 | 广告合同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福建省安溪假日广告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龙馨茶业有限公司,浙江狮峰茶业有限公司,浙江省茶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安溪县人民法院 | 2021-11-03 | |
3 | 广告合同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福建省安溪假日广告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龙馨茶业有限公司,浙江狮峰茶业有限公司,浙江省茶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安溪县人民法院 | 2021-1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