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仁医盛商贸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京津冀华北民营企业
李岩
911101021013863872
50万元人民币
-
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大街11号1幢、2幢、3幢、4幢、13幢101、301、14幢202室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15项招标公告展开
  • 业务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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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户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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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招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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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标 0

  • 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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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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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

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19)京0102民初36676号
被告
原告:
北京润邦工贸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市仁医盛商贸公司
181108.67
一、被告北京市仁医盛商贸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北京润邦工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81108.67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润邦工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95元,由原告北京润邦工贸有限公司负担1235元(已交纳),被告北京市仁医盛商贸公司负担196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视为自动放弃上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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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6
2
其他
(2019)京0102民初4932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北京市仁医盛商贸公司
215025
被告北京市仁医盛商贸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L某某支付215025元。 若被告北京市仁医盛商贸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63元,由被告北京市仁医盛商贸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两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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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21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买卖合同纠纷
(2019)京0102民初36676号
被告
原告:
北京润邦工贸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市仁医盛商贸公司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2019-11-22
2
买卖合同纠纷
(2019)京0102民初36676号
被告
原告:
北京润邦工贸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市仁医盛商贸公司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2019-11-0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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