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昌江区鲇鱼山镇人民政府

正常 华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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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10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

裁判文书 10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承揽合同纠纷
(2021)赣02民终634号
上诉人
-
--
一、撤销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2021)赣0202民初773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景德镇市景远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38480元,减半收取1924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8480元,均由景德镇市景远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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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30
2
承揽合同纠纷
(2021)赣0202民初773号
被告
原告:
景德镇市景远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景德镇市昌江区鲇鱼山镇人民政府
8100000
一、由被告景德镇市昌江区鲇鱼山镇人民政府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支付原告景德镇市景远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植树造林项目补助款396万元【405万元(22.5公里×18万元/公里)-9万元】。 二、驳回原告景德镇市景远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480元,减半收取1924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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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5
3
其他
(2019)赣02行终152号
被上诉人
-
100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Z某某、H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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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5
4
合同纠纷
(2019)赣02民终478号
被上诉人
-
494933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724元,由上诉人S某某、Y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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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8
5
合同纠纷
(2018)赣0202民初877号
被告
原告:
S某某,Y某某
被告:
景德镇市昌江区鲇鱼山镇人民政府
494933
驳回原告S某某、Y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724元,由原告S某某、Y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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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5
6
其他
(2018)赣02民终292号
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31元,由T某某负担1386元,景德镇市景远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27元,景德镇市昌江区鲇鱼山镇人民政府负担61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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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27
7
合同纠纷
(2018)赣02民终223号
被上诉人
-
--
一、撤销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2017)赣0202民初833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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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29
8
其他
(2017)赣0202民初616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Q某某
被告:
T某某,景德镇市景远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中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景德镇分公司,景德镇市公路管理局直属分局,景德镇市昌江区鲇鱼山镇人民政府
357183.36
一、原告L某某医疗费38148.69、误工费15061.8元(52137元/年÷12月÷30天×104天)、护理费4650元(150元/天×31天)、交通费465元(15元/天×31天)、住院伙食补助费2480元(80元/天×31天)、营养费1550元(50元/天×31天)、残疾赔偿金57346元(28673元/年×20年×10%)、被抚养人生活费20350.4元(17696元/年×23年×10%×÷2)、后续治疗费1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辅助器具费60元,小计154111.89元;原告Q某某医疗费4117.34元、护理费2400元(150元/天×16天)、交通费240元(15元/天×16天)、住院伙食补助费1280元(80元/天×16天)、营养费1500元(50元/天×30天),小计9537.34元,合计163649.23元,由原告承担16364.92元(10%),被告T某某承担65459.69元(40%),被告园林公司承担49094.77元(30%),被告鲇鱼山镇政府承担32729.85元(20%)。被告T某某已支付二原告医疗费41567.03元,尚应支付23892.66元。上述款项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予以支付。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76元,减半收取1538元,鉴定费用2573.9元,合计4111.9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411.19元,被告T某某负担1644.76元,被告园林公司负担1233.57元,被告鲇鱼山镇政府负担822.3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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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25
9
其他
(2015)昌行初字第11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景德镇市昌江区鲇鱼山镇人民政府
10000
准许原告Z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Z某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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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30
10
其他
(2015)昌行初字第11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景德镇市昌江区鲇鱼山镇人民政府
10000
准许原告Z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Z某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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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30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2023)赣0202民初418号
被告
原告:
X某某
被告:
景德镇市昌江区鲇鱼山镇人民政府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2023-07-25
2
合同纠纷
(2022)赣0202民初2899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Y某某
被告:
景德镇市昌江区鲇鱼山镇人民政府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2022-05-1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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