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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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制作日期:2020-09-27;文书字轨:(六裕一税)许准字(2020)第(2644)号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2020-09-27 | 2099-12-31 | 国家税务总局六安市裕安区税务局 | |
2 | ﹝六裕一税﹞许准字﹝2022﹞第﹝2077﹞号 | 对纳税人延期申报核准 | 对纳税人延期申报核准 | 2022-04-27 | 2099-12-31 | 国家税务总局六安市裕安区税务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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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20)皖15民终1521号 | 上诉人 | - | 71431 | 一、维持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2020)皖1503民初153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一、原告H某某与被告六安卡乐软装设计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合作投资协议书》解除;
二、撤销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2020)皖1503民初153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即:二、被告六安卡乐软装设计有限公司返还原告H某某投资款71431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驳回原告H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H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4160元,减半收取2080元,由H某某负担1040元,六安卡乐软装设计有限公司负担104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160元,由H某某负担3000元,六安卡乐软装设计有限公司负担116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0-07-24 |
2 | 其他 | (2020)皖1503民初1532号 | 被告 | 原告: H某某 被告: 六安卡乐软装设计有限公司 | 71431 | 一、原告H某某与被告六安卡乐软装设计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合作投资协议书》解除。
二、被告六安卡乐软装设计有限公司返还原告H某某投资款71431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H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60元,减半收取2080元,由原告H某某负担1040元,被告六安卡乐软装设计有限公司负担10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05-18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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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伙协议纠纷 | -- | 其他 | - | 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7-10 | |
2 | 合伙协议纠纷 | (2020)皖1503民初1532号 | 被告 | 原告: H某某 被告: 六安卡乐软装设计有限公司 |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 2020-05-15 | |
3 | 合伙协议纠纷 | (2020)皖1503民初1532号 | 被告 | 原告: H某某 被告: 六安卡乐软装设计有限公司 |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 2020-05-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