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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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劳动争议 | (2015)包开执字第61号 | 被执行人 | - | 5346 |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包头市华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在银行的人民币存款5346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5-03-04 |
2 | 劳动争议 | (2014)包开民一初字第157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 被告: 包头市华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 13557 | 一、被告包头市华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W某某2014年6月1日至18日工资2577元,超时工作的加班费2552.6元、未休带薪年休假的劳动报酬2127.4元、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6300元,以上合计13557元。
二、被告包头市华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W某某笔迹鉴定费1500元。
三、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W某某已预交),减半收取计5元,由被告包头市华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4-12-25 |
3 | 劳动争议 | (2014)包开民一初字第156号 | 被告 | 原告: G某某 被告: 包头市华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 6490.98 | 一、被告包头市华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G某某2014年6月1日至18日工资1241元,超时工作的加班费1215.5元、未休带薪年休假的劳动报酬1034.48元、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3000元,以上合计6490.98元。
二、被告包头市华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G某某笔迹鉴定费1500元。
三、驳回原告G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原告G某某已预交),由被告包头市华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4-12-16 |
4 | 劳动争议 | (2014)包开民一初字第155号 | 被告 | 原告: D某某,D某某 被告: 包头市华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 5783.8 | 一、被告包头市华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D某某2014年6月1日至2014年6月18日的工资1117元。
二、被告包头市华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D某某超时工作的加班费1035.8元、未休带薪年休假的劳动报酬931元、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2700元,以上合计4666.8元。
三、驳回原告D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原告D某某已预交),由被告包头市华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