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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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温州市瓯海区娄桥街道岩头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非法占地案 | 温州市国土资源局行政案件处罚决定书温土资瓯罚〔2016〕030号被处罚人:温州市瓯海区娄桥街道某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某某村经济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徐中虎。案由:非法占用土地经查,2015年1月至6月,某某村经济合作社未经办理合法用地手续,擅自占用娄桥街道某某村集体土地建文化礼堂,经现场勘察,该地四至范围:东至山,南至道路,西至道路,北至某某村村委会,计占地面积2409.13平方米,至调查时止,现状为围墙、坦和篮球场。该地块土地类别为有林地2307.34平方米和村庄101.79平方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功能为林地和村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功能为林地部分建设用地管制区属于限制建设区,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功能为村庄部分,建设用地管制区属于允许建设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现状类别为有林地部分土地的规划功能为林地。证明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1、对某某村经济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徐中虎的询问笔录,承认某某村经济合作社非法占用娄桥街道某某村集体土地进行建设的行为。2、组织机构代码证和营业执照证明了某某村经济合作社的基本情况和法定代表人为徐中虎,徐中虎的身份证证明了徐中虎的身份基本情况。3、现场勘测笔录和照片,证明现场实地情况。4、由温州市瓯越土地勘测有限公司出具的当事人违法占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温州市土地利用现状局部图(2009年),瓯海区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2006-2020年),证明地块的位置,土地类别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途。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规定,经集体讨论,该违法行为占用的土地有部分是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严重情节,确定罚款标准为每平方米20元。2016年5月10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土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辨及听证申请。我局认为,某某村经济合作社未经办理合法用地手续,非法占用土地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一、责令某某村经济合作社将 ...更多 | -- | 区国土资源分局 | 2016-05-19 | 温土资瓯罚〔2016〕030号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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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 (2021)浙03民终3643号 | 被上诉人 | - |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6-21 | |
2 |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 (2020)浙0304民初3703号 | 被告 | 原告: X某某,X某某,X某某,X某某,C某某,D某某,C某某,J某某,C某某 被告: Y某某,温州市瓯海区娄桥街道岩头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 2020-11-24 | |
3 |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 (2020)浙0304民初3703号 | 被告 | 原告: X某某,X某某,X某某,X某某,C某某,D某某,C某某,J某某,C某某 被告: Y某某,温州市瓯海区娄桥街道岩头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 2020-11-19 | |
4 |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 (2020)浙0304民初3703号 | 被告 | 原告: X某某,X某某,X某某,X某某,C某某,D某某,C某某,J某某,C某某 被告: Y某某,温州市瓯海区娄桥街道岩头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 2020-09-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