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县农业农村局

正常 京津冀华北
李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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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0)冀0426民初2473号
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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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69000
一、驳回原告河北荃正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要求解除原、被告2020年8月1日签订的《设备移交协议书》的诉讼请求; 二、驳回原告河北荃正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要求被告北京轩昂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返还设备转让款1500000元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河北荃正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要求被告北京轩昂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赔偿违约金50万元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反诉原告北京轩昂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要求反诉被告河北荃正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剩余设备接收款1670000元的诉讼请求; 五、反诉被告河北荃正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反诉原告北京轩昂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50万元的增值税税费99000元,同时反诉原告为反诉被告提供150万元的增值税税票一张; 六、驳回反诉原告北京轩昂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要求反诉被告河北荃正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赔偿违约金50万元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计11400元,由原告河北荃正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反诉费25833.76元,减半收取12916.88元,由被告北京轩昂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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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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