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清县日兴公路养护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东北民营企业
南光龙
91222424753601425T
4000万元人民币
-
汪清县汪清镇南山街东685-4号
汪清县日兴公路养护有限公司共1类资质,分别是公路养护从业资格展开
  • 业务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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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户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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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历史 2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11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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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1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22)吉2424执189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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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8
2
劳动争议
(2021)吉24民终2425号
第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T某某、S某某、D某某、D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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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06
3
合同纠纷
(2021)吉2424执恢178号
申请人
-
296931
如下:一、被执行人C某某将被执行人C某某在申请执行人日兴公司的股金12800.00元抵偿本案本金并办理手续(已办理手续);(2017)吉24民终550号判决中申请执行人日兴公司应向被执行人C某某、C某某支付护理费10269.00元抵偿本案本金(已履行完毕);于2018年年末还款20000.00元,在2019年年末还款20000.00元,在2020年末还款20000.00元,在2021年末还款20000.00元,共计80000.00元;二、如被执行人C某某、C某某按上述期限还款,申请执行人日兴公司放弃本案剩余本金56931.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0.00元,并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2300.00元。 双方达成长期履行协议后,被执行人C某某于2018年12月13日、2019年11月15日、2020年11月27日先后分三次,每次履行了本金20000.00元,共计60000.00元。被执行人C某某于2021年9月23日自动向本院履行本金20000.00元,本院恢复执行,执行案号为(2021)吉2424执恢178号,执行标的额为20000.00元。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通过执行平台一案一账户支付给申请人日兴公司20000.00元 被执行人C某某、C某某履行现金共计80000.00元,申请执行人日兴公司收到现金80000.00元,放弃本金56931.00元(本金160000.00元-已履行本金80000.00元-日兴公司股金12800.00元-护理费10269.00元=放弃本金56931.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0.00元,并向本院缴纳了申请执行费2300.0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作执行结案处理。 至此,(2017)吉2424民初392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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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5
4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1)吉2424民初60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W某某,汪清县日兴公路养护有限公司,华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化支公司
10000
准许Z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原告预交284.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Z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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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0
5
民间借贷纠纷
(2017)吉2424执639号
申请人
-
--
(2017)吉2424执63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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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01
6
民间借贷纠纷
(2017)吉2424民初392号
原告
原告:
汪清县日兴公路养护有限公司
被告:
C某某,C某某
160000
一、限被告C某某、C某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90日内向原告汪清县日兴公路养护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6万元。 二、驳回原告汪清县日兴公路养护有限公司的其他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50元,由被告C某某、C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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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20
7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2016)吉2424民初707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汪清县日兴公路养护有限公司
--
驳回原告C某某对被告汪清县日兴公路养护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C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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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20
8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2016)吉2424民初707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汪清县日兴公路养护有限公司,汪清县医保中心
--
准许原告C某某撤回对被告汪清县医保中心的起诉。
2016-08-08
9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4)汪法民一初字第567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汪清县日兴公路养护有限公司
70902.34
限被告汪清县日兴公路养护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70902.34元。 案件受理费7255.00元,由原告负担5479元,被告负担177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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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1-15
10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4)延中民一终字第346号
上诉人
-
79040
一、撤销汪清县人民法院(2013)汪民一初字第33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汪清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776元,退还给上诉人汪清县日兴公路养护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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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21

开庭公告 3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其他
--
被告
原告:
吉林捷盈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
案号辽民初,吉林宏威公路养护有限公司,延边畅运公路养护有限公司,吉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靖宇分公司,沈阳市吉峰博纳商贸股份有限公司,安图县万宝公路养护有限公司,敦化市呈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珲春市融成公路养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汪清县日兴公路养护有限公司,和龙市兴和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2022-09-28
2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2021)吉24民终2425号
第三人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1-12-06
3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2021)吉2424民初1152号
第三人
原告:
T某某,S某某,D某某,D某某
被告:
汪清县郑庆庆货物运输
汪清县人民法院
2021-09-27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