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令哈市城乡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存续
西北
陈涛
91632802710534189K
25027.83万元人民币
-
青海省海西州德令哈市工业园区长江路以东浙江工业园孵化基地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10项招标公告土地交易1项。展开
  • 业务往来

    业务往来

    客户 0

    供应商 8

  • 商机线索

    商机线索

    土地交易 1

  • 招投标

    招投标

    招标 7

    中标 0

  • 对外投资

    对外投资

    企业经营实力展现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2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63

法院公告 4

开庭公告 84

被执行人 2

序号
执行标的(元)
案号
执行法院
立案日期
1
10023857
(2024)青2802执恢152号
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2024-04-17
2
7773108
(2022)青2802执676号
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2022-07-19

裁判文书 6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4)青2802财保3号
申请人
-
--
查封被申请人德令哈伊明农牧有限公司位于德令哈市绿色产业园一区唐古拉路以西二期项目的如下不动产:(1)制冷机房,建筑面积149.04㎡;(2)宿舍楼,建筑面积435.74㎡;(3)制冷机房,建筑面积172.48㎡,期限为自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德令哈市城乡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负担(已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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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31
2
--
(2024)青2802财保4号
申请人
-
--
一、查封被申请人德令哈伊明农牧有限公司位于德令哈市绿色产业园一区唐古拉路以西一期项目的如下不动产:(1)产权证号为青(2022)德令哈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的原料仓库,建筑面积:819.1㎡;(2)产权证号为青(2022)德令哈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的加工车间,建筑面积:706.8㎡;(3)产权证号为青(2022)德令哈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的深加工区一层,建筑面积:740.13㎡;(4)产权证号为青(2022)德令哈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的深加工区二层,建筑面积:818.22㎡;(5)产权证号为青(2022)德令哈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的深加工区三层,建筑面积:818.22㎡;(6)产权证号为青(2022)德令哈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的深加工区四层,建筑面积:818.22㎡;(7)产权证号为青(2022)德令哈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的深加工区五层,建筑面积:818.22㎡。位于德令哈市绿色产业园一区唐古拉路以西二期项目的如下不动产:(1)屠宰车间,建筑面积4026.83㎡;(2)锅炉房,建筑面积321.36㎡;(3)库房,建筑面积741.76平方米,期限为自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年。 二、查封被申请人德令哈伊明农牧有限公司位于德令哈市绿色产业园一区唐古拉路以西一期项目的生产设备:(1)设备名称:红花籽油一级精炼生产线1套;(2)设备名称:全智能化灌装生产线1套,期限为自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两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德令哈市城乡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负担(已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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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31
3
--
(2023)青2802执761号之一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向本院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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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2
4
合同纠纷
(2021)青2802民初1482号
被告
-
7841302.2
一、本诉被告德令哈市城乡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诉原告青海省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4418180.34元(含工程质保金)、鉴定费50000元和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3647771.32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年利率3.85%计算2021年10月26日至2022年10月16日;以4418180.34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年利率3.85%计算2022年10月17日至2023年1月13日);二、反诉被告青海省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收讫上述第一项款项后五日内应向反诉原告德令哈市城乡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出具3423121.86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三、驳回本诉原告青海省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反诉原告德令哈市城乡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本诉诉讼费41744元、保全费5000元由本诉被告德令哈市城乡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负担;反诉诉讼费21204元,由反诉被告青海省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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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27
5
合同纠纷
(2023)青2802民初52号
原告
原告:
德令哈市城乡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被告:
山东爱能森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C某某,C某某,C某某,深圳零碳高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准许原告德令哈市城乡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2755元,由原告德令哈市城乡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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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19
6
合同纠纷
(2022)青2802民初507号
被告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西分行
被告:
德令哈天宁物流有限公司,常州天宁物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青海沃源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德令哈市城乡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石常庆
20246943.45
一、被告德令哈天宁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西分行支付借款本金9982548.31元、利息153758.16元以及按照《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微企业续捷e贷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自2022年3月29日始至贷款全部还清之日止利息(含罚息及复利)。 二、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西分行对被告德令哈市城乡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农贸市场B区三层001号房和固始汗商业文化街H段一至三层020号房在拍卖或变卖时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被告常州天宁物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青海沃源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石常庆对被告德令哈天宁物流有限公司在本案中未清偿借款本金9982548.31元、利息128088.67元以及按照《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微企业续捷e贷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自2022年3月29日始至贷款全部还清之日止利息(含罚息及复利)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309.00元,由被告德令哈天宁物流有限公司、被告常州天宁物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青海沃源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石常庆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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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31
7
合同纠纷
(2022)青2802民初509号
被告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西支行
被告:
德令哈德园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德令哈市城乡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德令哈德园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7740256.69
一、限被告德令哈德园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西支行借款本金7400000元及截至2022年3月15日的利息、罚息、复利300256.69元,并按照《固定资产借款合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支付自2022年3月16日至欠款清偿之日的利息、罚息、复利; 二、限被告德令哈德园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西支行律师代理费40000元; 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西支行就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权对被告德令哈市城乡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抵押物(德令哈市工业园区长江路以东浙江工业园孵化基地一期项目办公楼、锅炉房、活动中心及食堂、厂房)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 四、被告德令哈德园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对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西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851元,由被告德令哈德园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德令哈市城乡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德令哈德园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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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7
8
合同纠纷
(2022)青2802执445号
申请人
-
--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收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采取强制措施的范围以《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记载的金额或财产为准); 二、对被执行人方便执行的财产采取强制执行保全措施的总价值,与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债务价值相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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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8
9
合同纠纷
(2021)青2802民初651号
原告
原告:
德令哈市城乡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被告:
青海杞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青海诺蓝杞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王艺霖,G某某,王鹏珍
7095659.25
一、被告青海杞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德令哈市城乡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0元; 二、被告青海杞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德令哈市城乡投资控股有限公司2017年9月15日至2018年12月15日期间的借款利息447608.65元; 三、被告青海杞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德令哈市城乡投资控股有限公司2018年12月16日至2021年5月15日逾期利息1123050.6元及剩余逾期利息(以500万元为基数,按照9.295%/年为标准计算自2021年5月16日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 四、被告青海杞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德令哈市城乡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违约金250000元、经济损失250000元; 五、被告青海杞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德令哈市城乡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律师费25000元; 六、被告王艺霖、王鹏珍对判决确定的上述一、二、三、四、五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驳回原告德令哈市城乡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448元,由被告青海杞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被告王艺霖、王鹏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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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0
10
合同纠纷
(2021)青2802民初695号
原告
原告:
德令哈市城乡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被告:
青海杞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青海诺蓝杞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王艺霖,G某某,王鹏珍
1443229.17
一、限被告青海杞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德令哈市城乡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万元、利息107347.94元、截至2021年3月31日的逾期利息225881.23元,并支付自2021年4月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295%计算); 二、限被告青海杞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德令哈市城乡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违约金50000元、经济损失50000元; 三、限被告青海杞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德令哈市城乡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律师费10000元; 四、被告王艺霖、王鹏珍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德令哈市城乡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40元,由被告青海杞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王艺霖、王鹏珍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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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0

法院公告 4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公司解散纠纷
青海森源森泰新能源有限公司,秉诚能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2024-02-28
2
裁判文书
借款合同纠纷
H某某、L某某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07-20
3
开庭传票
借款合同纠纷
L某某、H某某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06-04
4
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借款合同纠纷
H某某、L某某
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2022-11-20
5
裁判文书
借款合同纠纷
H某某、L某某
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2022-11-13
6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借款合同纠纷
L某某、H某某
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2022-07-21
7
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第三人L某某
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2021-12-22
8
裁判文书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L某某先
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2021-12-16
9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L某某先
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2021-09-16
10
裁判文书
租赁合同纠纷
青海圣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2021-06-06

开庭公告 84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4)青2802民初402号
原告
原告:
德令哈市城乡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被告:
德令哈伊明农牧有限公司,M某某,M某某
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2024-03-29
2
--
(2024)青2802民初403号
原告
原告:
德令哈市城乡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被告:
德令哈国有资产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德令哈伊明农牧有限公司,M某某
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2024-03-25
3
借款合同纠纷
(2023)青28民终934号
被上诉人
-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2
4
借款合同纠纷
(2023)青28民终934号
被上诉人
-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2
5
借款合同纠纷
(2023)青2802民初1186号
原告
原告:
德令哈市城乡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被告:
H某某
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2023-09-21
6
借款合同纠纷
(2023)青2802民初1186号
原告
原告:
德令哈市城乡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被告:
H某某
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2023-09-21
7
借款合同纠纷
(2023)青28民终306号
上诉人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07-07
8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023)青2802民初573号
被告
原告:
青海神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德令哈市城乡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2023-05-24
9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1)青2802民初1482号
被告
原告:
青海省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德令哈市城乡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2023-02-16
10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青海省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德令哈市城乡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2023-01-12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