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东风天成工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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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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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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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1

裁判文书 2

法院公告 2

开庭公告 2

信用中国 1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12420098000002429284
旧标准
--
<长文本>
--
2099-12-31
十堰市地方税务局东汽分局

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劳动争议
(2014)鄂十堰中民三终字第00370号
第三人
-
--
准许上诉人武汉峰阁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武汉峰阁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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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25
2
追偿权纠纷
(2012)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0401号
原告
原告:
十堰东风天成工贸有限公司
被告:
H某某
213867
驳回原告十堰东风天成工贸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508元,由原告十堰东风天成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当在递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名称:湖北省财政厅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十堰分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十堰市分行西苑分理处;帐号:24×××33。通过邮局汇款的,款汇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邮编:442000;地址:十堰市邮电街12号。上诉人应将注明一审案号的交费凭证复印件同时交本院。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之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院不再另行送达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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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8-29

法院公告 2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裁判文书
--
--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2012-11-17
2
公示催告
--
--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2012-09-03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12)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0401号
原告
原告:
十堰东风天成工贸有限公司
被告:
H某某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2012-10-15
2
--
(2012)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0401号
原告
原告:
十堰东风天成工贸有限公司
被告:
H某某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2012-07-2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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