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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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2420098000002429284 | -- | <长文本> | -- | 2099-12-31 | 十堰市地方税务局东汽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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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劳动争议 | (2014)鄂十堰中民三终字第00370号 | 第三人 | - | -- | 准许上诉人武汉峰阁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武汉峰阁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多 | 2014-08-25 |
2 | 追偿权纠纷 | (2012)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0401号 | 原告 | 原告: 十堰东风天成工贸有限公司 被告: H某某 | 213867 | 驳回原告十堰东风天成工贸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508元,由原告十堰东风天成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当在递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名称:湖北省财政厅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十堰分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十堰市分行西苑分理处;帐号:24×××33。通过邮局汇款的,款汇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邮编:442000;地址:十堰市邮电街12号。上诉人应将注明一审案号的交费凭证复印件同时交本院。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之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院不再另行送达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 ...更多 | 2012-08-29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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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文书 | -- | -- |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 2012-11-17 | |
2 | 公示催告 | -- | -- |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 2012-09-03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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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12)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0401号 | 原告 | 原告: 十堰东风天成工贸有限公司 被告: H某某 |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 2012-10-15 | |
2 | -- | (2012)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0401号 | 原告 | 原告: 十堰东风天成工贸有限公司 被告: H某某 |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 2012-07-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