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通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沈季疆
91320600722834955F
2369万元人民币
-
如皋市通江科技园内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经营异常1条,裁判文书11条,法院公告9条,开庭公告3条,失信被执行人1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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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2 历史 3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1

失信被执行人 1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1

裁判文书 11

法院公告 9

开庭公告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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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
--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2018-09-03
〔2018〕苏0602执2713号
2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
--
--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2016-08-16
〔2016〕苏0602执1993号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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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04
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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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5
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失信信息 1

序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履行情况
立案文号
立案日期
执行依据文号
执行法院
1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8)苏0602执2713号
2018-09-03
(2017)苏0602民初5647号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信用中国 1

裁判文书 1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追偿权纠纷
(2018)苏0602执2713号之三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或查封的财产具备处置条件时,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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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9
2
合同纠纷
(2016)苏0682执3214号之四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院(2014)皋商初字第09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本院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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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8
3
追偿权纠纷
(2017)苏0602民初5647号
被告
原告:
南通市民信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通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沈季疆,W某某
851348.39
一、被告江苏通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南通市民信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836348.39元、律师费15000元。 二、被告江苏通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南通市民信担保有限公司上述代偿款的资金占用费(自2016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代偿金额836348.39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 三、被告S某某、W某某对被告江苏通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判决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被告S某某、W某某在履行上述连带保证责任后,可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依本判决书向被告江苏通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南通市民信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163元、公告费690元,合计12853元,由被告江苏通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S某某、W某某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12163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账号:46×××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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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16
4
其他
(2017)苏民申1638号
第三人
-
--
驳回南通市银天工艺品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2017-08-21
5
合同纠纷
(2016)苏06民终1718号
被告
-
4639978.39
一、维持如皋市人民法院(2014)皋商初字第095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江苏通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如皋沿江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本金人民币76万元及利息(截至2009年10月30日利息为84059.62元;自2009年10月31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其中76万元本金的逾期利息按年利率7.02%计算,其余84059.62元利息的复利按年利率5.4%计算)。 二、维持如皋市人民法院(2014)皋商初字第095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江苏通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如皋沿江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律师费5万元。 三、维持如皋市人民法院(2014)皋商初字第0951号民事判决第四项,即南通市民信担保有限公司依据编号为D20××××08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在最高债权数额300万元范围内对江苏通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编号分别为20××××18、20××××19的两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欠付的本金76万元、利息23821.39元及相应复利与律师费46157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撤销如皋市人民法院(2014)皋商初字第095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如江苏通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民信担保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2740元,由江苏通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民信担保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2740元,由上诉人南通市民信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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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31
6
其他
(2016)苏06民终2252号
第三人
-
8710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2510元,由南通市银天工艺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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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19
7
追偿权纠纷
(2016)苏0602民初1972号
被告
原告:
南通市农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江苏通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本案按撤诉处理。
2016-07-14
8
其他
(2016)苏0682执1271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院(2015)皋商初字第435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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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06
9
合同纠纷
(2014)皋商初字第0951号
被告
原告:
如皋沿江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通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民信担保有限公司
11504059.62
一、被告江苏通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如皋沿江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本金人民币760000元及利息(截止2009年10月30日利息为84059.62元;自2009年10月31起自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其中760000元本金的逾期利息按年利率7.02%计算,其余84059.62元利息的复利按年利率5.4%计算)。 二、被告江苏通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如皋沿江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律师费50000元。 三、被告南通市民信担保有限公司依据编号为D20073206820010004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在最高债权数额6800000元范围内对被告江苏通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编号分别为20083206820010007、20083206820010006的两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欠付的利息60238.23元及相应复利与律师费3843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被告南通市民信担保有限公司依据编号为D20083206820010008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在最高债权数额3000000元范围内对被告江苏通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编号分别为20083206820010018、20083206820010019的两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欠付的本金760000元、利息23821.39元及相应复利与律师费46157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被告江苏通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民信担保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740元,由被告江苏通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民信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户名:南通市财政局;账号:47×××82;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27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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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18
10
合同纠纷
(2014)皋商初字第0950号
被告
原告:
如皋沿江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通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2606885
一、被告江苏通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如皋沿江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本金人民币6100000元及利息(截止2009年10月31日利息为103709.66元;自2009年11月1起自实际给付之日止,以61000000元为计算本金,按年利率6.903%计算)。 二、被告江苏通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如皋沿江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律师费200000元。 三、原告如皋沿江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依据《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编号为D20073206820010007)的约定,对被告江苏通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如皋市皋南镇贺洋村28组的房产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权证号为皋房权证字第××、00××14、00056718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皋国用(2006)第249号)在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后的价款中,在最高限额人民币255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原告如皋沿江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依据《抵押合同》(合同编号为D20083206820010009)的约定,对被告江苏通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气压给棉机1台、梳理机(进口)1台、铺网机1台、15辊牵伸机1台、电器同步编程1套在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后的价款中,在主债权本金2000000元、相应利息及实现债权费用(律师费65574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五、原告如皋沿江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依据《抵押合同》(合同编号为D20093206820010009)的约定,对被告江苏通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湿纸巾包装机1台(型号DC200)、抽式纸巾(型号XMTD)1台、湿纸巾包装机1台(型号KGT-320)1台、纯水设备(型号2T/H)1台、药液搅拌罐(型号2T/只)7台、全自动湿巾折叠机(型号DCSJ-2)1台、无纺布分切打孔复卷机(型号1800)1台、湿巾折叠机(型号300)1台、无纺布分切机1台、圆桶湿巾点切机1台、湿巾机1台在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后的价款中,在主债权本金1700000元、相应利息及实现债权费用(律师费55737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被告江苏通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625元、公告费260元,计56885元,由被告江苏通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户名:南通市财政局;账号:47×××82;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66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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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04

法院公告 9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裁判文书
追偿权纠纷
江苏通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S某某、W某某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2018-03-25
2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追偿权纠纷
江苏通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S某某、W某某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2017-12-07
3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债权转让纠纷
江苏通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如皋市人民法院
2016-01-23
4
裁判文书
债权转让纠纷
江苏通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如皋市人民法院
2015-12-09
5
裁判文书
借款合同纠纷
江苏通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如皋市人民法院
2015-11-18
6
更正
民间借贷纠纷
江苏通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如皋市人民法院
2015-07-28
7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民间借贷纠纷
江苏通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如皋市人民法院
2015-06-16
8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江苏通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如皋市人民法院
2015-02-04
9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江苏通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如皋市人民法院
2015-02-04

开庭公告 3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追偿权纠纷
(2017)苏0602民初5647号
被告
原告:
南通市民信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S某某,江苏通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W某某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2018-03-14
2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如皋沿江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通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如皋市人民法院
2015-05-08
3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如皋沿江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通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民信担保有限公司
如皋市人民法院
2015-05-0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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