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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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0)甘01民终1187号 | 被上诉人 | - | 8336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884元,由M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0-06-02 |
2 | 合同纠纷 | (2019)甘0102民初8006号 | 原告 | - | 33252 | 一、被告M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原告甘肃省民族事务委员会位于兰州市城关区.3平方米)。
二、被告M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甘肃省民族事务委员会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的商铺占用费33252元。
三、驳回原告甘肃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M某某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9元(已减半),由原告甘肃省民族事务委员会负担25,被告M某某负担414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470元,由被告M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12-27 |
3 | 物权保护纠纷 | (2019)甘民申1470号 | 被申请人 | - | -- | 准许L某某撤回再审申请 | 2019-11-12 |
4 | 合同纠纷 | (2019)甘0102民初8005号 | 原告 | 原告: 甘肃省民族事务委员会 被告: L某某 | 18240 | 一、被告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给付原告甘肃省民族事务委员会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7月16日的商铺占用费18240元。
二、驳回原告甘肃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2元(已减半),由原告甘肃省民族事务委员会负担24,被告L某某负担12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10-30 |
5 | 其他 | (2018)甘0102民初字4313号 | 原告 | 原告: 甘肃省民族事务委员会 被告: L某某 | 14400 | 一、被告L某某于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原告甘肃省民族事务委员会位于兰州市城关区农民巷147号临街商铺(16.30平方米);
二、被告L某某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甘肃省民族事务委员会2018年1月1日至9月30日的商铺占用费14,400元。
在本判决生效后,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4元,原告甘肃省民族事务委员会负担54元,被告L某某负担200元(于判决生效后立即付清原告甘肃省民族事务委员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七日内未缴纳的,按照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18-11-21 |
6 | 其他 | (2018)甘0102民初字4314号 | 原告 | 原告: 甘肃省民族事务委员会 被告: L某某 | 420313 | 被告L某某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甘肃省民族事务委员会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的商铺占用费389,927元,赔偿迟延支付占用费的利息损失30,386元。
在本判决生效后,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390元,原告甘肃省民族事务委员会负担8778元,被告L某某负担5612元(于判决生效后立即付清原告甘肃省民族事务委员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七日内未缴纳的,按照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18-11-21 |
7 | 合同纠纷 | (2018)甘0102民初字4311号 | 原告 | 原告: 甘肃省民族事务委员会 被告: S某某 | 276667 | 被告S某某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甘肃省民族事务委员会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的商铺占用费260197元,赔偿迟延支付占用费的利息损失16470元;
在本判决生效后,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16元,原告甘肃省民族事务委员会负担1347元,被告S某某负担5069元(于判决生效后立即付清原告甘肃省民族事务委员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七日内未缴纳的,按照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18-1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