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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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18)浙0481民初3277号 | 原告 | 原告: 海宁市联昇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长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F某某 | 288500 | 一、被告长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海宁市联昇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租金288500元并支付违约金(以未付租金为基数,自2015年8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二倍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海宁市联昇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08元,保全费2020元,合计7728元,由原告负担100元,由被告长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762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09-14 |
2 | 合同纠纷 | (2018)浙0481民初1778号 | 原告 | 原告: 海宁市联昇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华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236000 | 驳回原告海宁市联昇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40元,减半收取计242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720元,合计4140元,由原告海宁市联昇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05-09 |
3 | 合同纠纷 | (2018)浙0481民初1778号 | 原告 | 原告: 海宁市联昇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浙XX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236000 | 驳回原告海宁市联昇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40元,减半收取计242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720元,合计4140元,由原告海宁市联昇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05-09 |
4 | 合同纠纷 | (2018)浙0481民初629号之一 | 原告 | 原告: 海宁市联昇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华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 本案按原告海宁市联昇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 2018-01-24 |
5 | 合同纠纷 | (2018)浙0481民初629号 | 原告 | 原告: 海宁市联昇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浙XX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 本案按原告海宁市联昇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 2018-01-24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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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2018)浙0481民初3277号 | 原告 | 原告: 海宁市联昇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长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F某某 | 海宁市人民法院 | 2018-08-29 | |
2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2018)浙0481民初3277号 | 原告 | 原告: 海宁市联昇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长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F某某 | 海宁市人民法院 | 2018-06-08 | |
3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2018)浙0481民初1778号 | 原告 | 原告: 海宁市联昇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华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海宁市人民法院 | 2018-04-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