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西域通泰物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西北民营企业
姚永生
9165010309918286XP
500万元人民币
-
新疆乌鲁木齐市(第十二师)沙依巴克区104团顺康路1号兵团乌鲁木齐国际物流园区内华诚诚运区1档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中标业绩2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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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标 0

    中标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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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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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1 历史 3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1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6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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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营运车辆,未按照规定参加车辆年度审验。
其他
罚款1000元
1000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交通运输局
2023-04-14
新兵第十二师交执路简罚〔2023〕0277号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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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10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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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10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裁判文书 6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18)新0104民初8658号
原告
原告:
新疆西域通泰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
新疆中化易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1902570.73
一、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 二、被告新疆中化易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新疆西域通泰物流有限公司油卡款611925元; 三、被告新疆中化易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新疆西域通泰物流有限公司利息5966.27元。 以上应给付款项,被告新疆中化易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新疆西域通泰物流有限公司,如逾期不付,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支持标的额617891.27元,占起诉标的额661925元的93.35%。案件受理费5209.63元(减半收取,原告新疆西域通泰物流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新疆西域通泰物流有限公司自行承担346.44元,剩余4863.19元由被告新疆中化易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随案款一并给付原告新疆西域通泰物流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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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13
2
其他
(2018)新0104财保504号
申请人
-
668378.76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新疆中化易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价值668378.76元的财产。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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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09
3
合同纠纷
(2017)新71民终53号
其他
-
--
--
2017-12-07
4
其他
(2017)新7101民初233号
被告
原告:
新疆优达教学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新疆西域通泰物流有限公司
410269
被告新疆西域通泰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新疆优达教学设备有限公司货物损失41026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454.04元,减半收取3727.02元(原告新疆优达教学设备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新疆西域通泰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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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11
5
保险纠纷
(2016)鲁0705民初3765号
原告
原告:
寿光市圣杰物流有限公司,新疆西域通泰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
288965.6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新疆西域通泰物流有限公司保险赔偿金288965.6元; 二、驳回原告寿光市圣杰物流有限公司、新疆西域通泰物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00元,由两原告负担5000元,被告负担4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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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17
6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5)永民一初字第590号
被告
原告:
S某某,Z某某,Z某某,L某某
被告:
S某某,S某某,新疆西域通泰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
87040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S某某、Z某某、Z某某、L某某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Z某某生活费、被抚养人L某某生活费、丧葬费、交通费、住宿费、处理丧葬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经济损失共计300038.90元; 二、驳回原告S某某、Z某某、Z某某、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76元,减半收取988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负担618元,由原告S某某、Z某某、Z某某、L某某负担3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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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25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2017)新71民终53号
原告
原告:
新疆西域通泰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
新疆优达教学设备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17-11-1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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