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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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20)闽07民终314号 | 被上诉人 | - | 8928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32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市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0-03-10 |
2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9)闽0724民初537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H某某,南平烟草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市分公司 | 162695.12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及商业险赔偿限额内支付给原告L某某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06549.47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市分公司返回南平烟草物流有限公司垫付款162695.12元;
三、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23元,减半收取2511.50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421.50元,由被告南平烟草物流有限公司负担20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12-12 |
3 | 合同纠纷 | (2019)闽07民终245号 | 被上诉人 | - | 10000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邵武顺畅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9-05-15 |
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8)豫0822民初363号 | 原告 | 原告: 南平烟草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南昌泰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 | 93398 |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应当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从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南平烟草物流有限公司车辆损失2000元;从第三者责任险中赔偿车辆损失88098元、施救费3300元,合计93398元。
二、驳回原告南平烟草物流有限公司要求被告L某某赔偿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南平烟草物流有限公司要求被告南昌泰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南平烟草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681元,减半收取1341元,由被告L某某负担1068元,原告南平烟草物流有限公司负担27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03-09 |
5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4)顺民初字第889号 | 原告 | 原告: 南平烟草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南昌泰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 | 93398 |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应当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从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南平烟草物流有限公司车辆损失2000元;从第三者责任险中赔偿车辆损失88098元、施救费3300元,合计93398元。
二、驳回原告南平烟草物流有限公司要求被告L某某赔偿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南平烟草物流有限公司要求被告南昌泰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南平烟草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681元,减半收取1341元,由被告L某某负担1068元,原告南平烟草物流有限公司负担27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4-09-10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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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9)闽0724民初537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H某某,南平烟草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分公司 | 松溪县人民法院 | 2019-12-04 | |
2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 原告 | 原告: 南平烟草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南昌泰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 |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 | 2014-08-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