嵊州市雨晨包装印刷有限公司

存续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李航
91330683751150974A
1080万元人民币
-
浙江省绍兴市嵊州市黄泽镇前良村
纳税信用等级A级6项;管理体系认证1项。展开
  • 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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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历史 2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1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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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1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承揽合同纠纷
(2017)浙0683民初4015号
其他
-
--
--
2017-06-09
2
其他
(2015)浙绍辖终字第411号
被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015-11-19
3
其他
(2015)绍嵊执民字第1223号
申请人
-
--
终结(2015)绍嵊执民字第122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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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21
4
承揽合同纠纷
(2015)绍嵊黄商初字第17号
原告
原告:
嵊州市雨晨包装印刷有限公司
被告:
嵊州市中鼎塑胶有限公司
67003.8
嵊州市中鼎塑胶有限公司支付嵊州市雨晨包装印刷有限公司承揽款人民币67003.80元,款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75元,依法减半收取737.50元,保全费720元,合计1457.50元,由嵊州市中鼎塑胶有限公司负担,款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475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09×××13-9008,开户行:绍兴银行营业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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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3-20
5
承揽合同纠纷
(2014)绍嵊黄商初字第88号
原告
原告:
嵊州市雨晨包装印刷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盖源电器有限公司
247262.47
浙江盖源电器有限公司支付嵊州市雨晨包装印刷有限公司承揽款人民币247262.47元及自2014年6月3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款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9元,由浙江盖源电器有限公司负担,款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5009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09×××13-9008,开户行:绍兴银行营业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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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20
6
承揽合同纠纷
(2014)绍嵊黄商初字第87号
原告
原告:
嵊州市雨晨包装印刷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斌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64100
浙江斌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嵊州市雨晨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加工费641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4年6月3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付的利息损失,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03元,依法减半收取701.50元,保全费700元,合计1401.50元,由浙江斌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款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403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09×××13-9008,开户行:绍兴银行营业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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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7-22
7
承揽合同纠纷
(2014)绍嵊黄商初字第89-2号
原告
原告:
嵊州市雨晨包装印刷有限公司
被告:
嵊州市稻香斋食品有限公司
45400
准许嵊州市雨晨包装印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35元,依法减半收取467.50元,保全费520元,合计987.50元,由嵊州市雨晨包装印刷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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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7-08
8
承揽合同纠纷
(2014)绍嵊黄商初字第62号
原告
原告:
嵊州市雨晨包装印刷有限公司
被告:
嵊州市宏运贸易有限公司
60160
准许嵊州市雨晨包装印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4元,依法减半收取计652元,由嵊州市雨晨包装印刷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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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16
9
承揽合同纠纷
(2014)绍嵊黄商初字第12-2号
原告
原告:
嵊州市雨晨包装印刷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雷威电器有限公司
533200
准许嵊州市雨晨包装印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132元,依法减半收取4566元,保全费3270元,合计7836元,由嵊州市雨晨包装印刷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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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1-20
10
承揽合同纠纷
(2013)绍嵊黄商初字第56号
原告
原告:
嵊州市雨晨包装印刷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临安亚细亚电光源有限公司
529089.6
杭州临安亚细亚电光源有限公司支付嵊州市雨晨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加工费529089.60元,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91元,保全费3270元,合计12361元,由杭州临安亚细亚电光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9091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09×××13-9008,开户行:绍兴银行营业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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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09

开庭公告 5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0)浙0683民初6602号
被告
原告:
嵊州市禾森彩印包装有限公司
被告:
嵊州市雨晨包装印刷有限公司
嵊州市人民法院
2020-12-21
2
承揽合同纠纷
(2018)浙0683民初2535号
原告
原告:
嵊州市雨晨包装印刷有限公司
被告:
嵊州市缤纷礼品有限公司
嵊州市人民法院
2018-04-20
3
承揽合同纠纷
(2018)浙0683民初2539号
原告
原告:
嵊州市雨晨包装印刷有限公司
被告:
嵊州市缤纷礼品有限公司
嵊州市人民法院
2018-04-20
4
承揽合同纠纷
(2016)浙0683民初04875号
原告
原告:
嵊州市雨晨包装印刷有限公司
被告:
新昌县博阳照明有限公司
嵊州市人民法院
2016-08-25
5
--
(2014)绍嵊黄商初字第88号
原告
原告:
嵊州市雨晨包装印刷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盖源电器有限公司
嵊州市人民法院
2014-11-19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