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县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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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13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6

裁判文书 1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2)新0103民初7739号
被告
原告:
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新疆销售分公司
被告:
乌鲁木齐县水务局,乌鲁木齐县照壁山水库管理站
261656.94
一、被告乌鲁木齐县照壁山水库管理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新疆销售分公司支付货款237176元;二、被告乌鲁木齐县照壁山水库管理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新疆销售分公司支付违约金24480.94元;三、被告乌鲁木齐县水务局以欠付货款为基数,自2022年3月18日至欠款本金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算向原告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新疆销售分公司支付违约金;四、上述第一、二、三项款项,被告乌鲁木齐县照壁山水库管理站财产不足以支付部分,由被告乌鲁木齐县水务局承担;五、驳回原告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新疆销售分公司关于保全费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被告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64.36元,本院减半收取计3682.18元(原告已预交),邮寄送达费100元,合计3782.1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新疆销售分公司负担1234.35元,由被告乌鲁木齐县照壁山水库管理站、被告乌鲁木齐县水务局负担2447.8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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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16
2
合同纠纷
(2021)新0106执2044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终结(2022)新0106执204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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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27
3
买卖合同纠纷
(2022)新0109执2317号
被执行人
-
641717.15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县水务局、乌鲁木齐县照壁山水库管理站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账户存款641717.15元(其中案款632987.15元、执行费8730元),同时被执行人Y某某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如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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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07
4
买卖合同纠纷
(2022)新0109执2312号
被执行人
-
571601.07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县水务局、乌鲁木齐县照壁山水库管理站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账户存款571601.07元(其中案款563565.07元、执行费8036元),同时被执行人Y某某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如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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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07
5
买卖合同纠纷
(2021)新0109民初8250号
被告
原告:
新疆天山管道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乌鲁木齐县水务局,乌鲁木齐县照壁山水库管理站
555201.51
一、被告乌鲁木齐县照壁山水库管理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新疆天山管道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530844.47元及利息24301.04元(以本金530844.47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6日至2021年12月23日,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的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乌鲁木齐县照壁山水库管理站以欠付货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向原告新疆天山管道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自2021年12月24日至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 三、被告乌鲁木齐县照壁山水库管理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新疆天山管道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保全费3506.33元; 四、上述第一、二、三项款项,被告乌鲁木齐县照壁山水库管理站财产不足以支付部分,由被告乌鲁木齐县水务局承担; 五、驳回原告新疆天山管道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09.84元,邮寄费56元,由新疆天山管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08.61元,乌鲁木齐县水务局、乌鲁木齐县照壁山水库管理站负担4857.2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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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05
6
买卖合同纠纷
(2021)新0109民初8254号
被告
原告:
新疆天山管道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乌鲁木齐县水务局,乌鲁木齐县照壁山水库管理站
624015.94
一、被告乌鲁木齐县照壁山水库管理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新疆天山管道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597188.71元及利息26771.23元(以本金530844.47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6日至2021年12月14日,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的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乌鲁木齐县照壁山水库管理站以欠付货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向原告新疆天山管道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自2021年12月15日至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 三、被告乌鲁木齐县照壁山水库管理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新疆天山管道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保全费4138.22元; 四、上述第一、二、三项款项,被告乌鲁木齐县照壁山水库管理站财产不足以支付部分,由被告乌鲁木齐县水务局承担; 五、驳回原告新疆天山管道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5546.14元,邮寄费56元,由新疆天山管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769.15元,乌鲁木齐县水务局、乌鲁木齐县照壁山水库管理站负担4832.9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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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05
7
合同纠纷
(2021)新0121民初441号
被告
原告:
新疆绿森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乌鲁木齐县水务局,乌鲁木齐县林业和草原局
4830755.25
一、被告乌鲁木齐县林业和草原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新疆绿森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819835.18元; 二、被告乌鲁木齐县林业和草原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新疆绿森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819835.18元自2013年8月24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233332.95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以欠款819835.1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新疆绿森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要求被告乌鲁木齐县水务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起诉标的1084748.63元,应收案件受理费14562.74元(原告已预交),本案使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7281.37元,给付标的1053168.13元,占起诉标的的97.09%,应收案件受理费14278.51元,减半收取7139.26元,由被告乌鲁木齐县林业和草原局负担,剩余案件受理费142.11元,由原告新疆绿森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院多收取的受理费7281.37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新疆绿森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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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7
8
合同纠纷
(2020)新7101民初498号
被告
原告:
M某某
被告:
新疆奥特莱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县水务局,乌鲁木齐县南郊供排水有限公司
42000
被告新疆奥特莱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M某某赔偿损失4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原告M某某已预交),由被告新疆奥特莱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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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1
9
其他
(2020)新0121民初446号
原告
原告:
乌鲁木齐县水务局
被告:
乌鲁木齐县板房沟乡中梁村李艳马路砖加工厂
--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2020-09-28
10
合同纠纷
(2019)新0121民初858号
被告
原告:
S某某
被告:
乌鲁木齐县水务局,乌鲁木齐县永丰镇人民政府,乌鲁木齐县农业农村局
15746
准许原告S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15771元),由原告自行承担,余款15746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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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3

开庭公告 6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3)新0121民初1092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乌鲁木齐县水务局
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
2024-03-26
2
买卖合同纠纷
(2022)川0112民初7778号
被告
原告:
一汽(四川)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被告:
乌鲁木齐县水务局,乌鲁木齐县农业农村局,乌鲁木齐县林业和草原局,乌鲁木齐县自然资源局,乌鲁木齐应急管理局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2023-01-17
3
买卖合同纠纷
(2022)川0112民初7778号
被告
原告:
一汽(四川)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被告:
乌鲁木齐县水务局,乌鲁木齐县农业农村局,乌鲁木齐县林业和草原局,乌鲁木齐县自然资源局,乌鲁木齐应急管理局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2022-11-16
4
侵权责任纠纷
(2020)新0121民初446号
原告
原告:
乌鲁木齐县水务局
被告:
乌鲁木齐县板房沟乡中梁村李艳马路砖加工厂
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
2020-10-19
5
--
(2015)乌少民初字第79号
被告
原告:
阿依阿拉·哈依沙,阿加尔·阿不得卡尔木,迪娜拉·哈依沙,巴提拉·朱马汗
被告:
乌鲁木齐县板房沟水管站,乌鲁木齐县天山大峡谷景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县水电林业局
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
2015-10-31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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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少民初字第79号
被告
原告:
阿依阿拉·哈依沙,阿加尔·阿不得卡尔木,迪娜拉·哈依沙,巴提拉·朱马汗
被告:
乌鲁木齐县板房沟水管站,乌鲁木齐县天山大峡谷景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县水电林业局
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
2015-10-1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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